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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7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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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包含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覆議門檻為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但民國86年(1997)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取消政策覆議、覆議門檻降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新增立法院倒閣權。第57條條文文字本身未刪除,但實務上覆議運作以增修條文為準,第57條僅施政報告與質詢部分仍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政治新聞裡的「覆議」「質詢」,你每次聽都點頭,但說不清楚規則是什麼。這條憲法就是那套規則的源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設計了三條軌道:第一,立法委員每個會期可以公開質詢行政院長,這不是「有機會問問」,是憲法明定的硬性問責。第二,立法院對行政院的重要政策不贊同,可以決議要求變更,行政院不服可申請覆議,但覆議輸了,院長接受或辭職,憲法沒有第三條路。第三,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十天的黃金期申請覆議,規則相同。但這裡藏著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轉折:民國86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已取代了這套機制的核心。政策覆議被取消,覆議門檻從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改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整個立法行政的權力格局都移動了。你現在在新聞裡看到的覆議,跑的是修訂版規則,不是這條原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原始設計,明定三項問責機制:第一款規定立法委員質詢權與行政院施政報告義務,第二款規定政策不贊同決議與政策覆議制度,第三款規定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制度,覆議門檻為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須接受或辭職。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第二、三款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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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57條規定了什麼?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預算/條約覆議。

Q2覆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的憲法機制。

Q3為什麼說憲法第57條已經被取代?

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改寫覆議門檻、取消政策覆議、新增倒閣權,第57條核心機制被實質取代。

Q4覆議門檻是多少?

原憲法第57條為出席立委三分之二,1997年增修後改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Q5行政院長覆議失敗一定要辭職嗎?

依憲法第57條原文,覆議失敗院長須接受決議或辭職,二擇一。增修條文維持此義務但門檻不同。

Q6立法院質詢是憲法權利嗎?

是。憲法第57條第一款明定立委有向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Q7政策覆議跟法案覆議差在哪?

政策覆議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決議(已被增修廢止),法案覆議針對通過的法律/預算/條約案(仍適用增修版)。

Q8覆議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有。憲法第57條第三款規定決議送達行政院後10日內提出,逾期失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65条〜第66条(内閣の行政権・国会への連帯責任)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2조~제63조(국정감사·국무총리 해임건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92条(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德國Grundgesetz Art. 65-68(Richtlinienkompetenz, 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Vertrauensfrage)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s 49-50(responsabilité du Gouvernement devant l'Assemblée nationale, motion de censure, article 49 aliné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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