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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7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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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包含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覆議門檻為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但民國86年(1997)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取消政策覆議、覆議門檻降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新增立法院倒閣權。第57條條文文字本身未刪除,但實務上覆議運作以增修條文為準,第57條僅施政報告與質詢部分仍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政治新聞裡的「覆議」「質詢」,你每次聽都點頭,但說不清楚規則是什麼。這條憲法就是那套規則的源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設計了三條軌道:第一,立法委員每個會期可以公開質詢行政院長,這不是「有機會問問」,是憲法明定的硬性問責。第二,立法院對行政院的重要政策不贊同,可以決議要求變更,行政院不服可申請覆議,但覆議輸了,院長接受或辭職,憲法沒有第三條路。第三,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十天的黃金期申請覆議,規則相同。但這裡藏著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轉折:民國86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已取代了這套機制的核心。政策覆議被取消,覆議門檻從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改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整個立法行政的權力格局都移動了。你現在在新聞裡看到的覆議,跑的是修訂版規則,不是這條原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原始設計,明定三項問責機制:第一款規定立法委員質詢權與行政院施政報告義務,第二款規定政策不贊同決議與政策覆議制度,第三款規定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制度,覆議門檻為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須接受或辭職。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第二、三款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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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覆議跟訴願有什麼不同?兩個都是不服就申請重審嗎?

完全不同層次的東西。訴願是人民對政府行政處分不服時的救濟管道,依訴願法第1條由人民主動提起。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憲法層次回應,人民沒有資格提起,院長才是主角。前者是人民對國家的武器,後者是院長對立法院的籌碼。內行人提示:記者有時誤寫成「複議」,憲法正確用字是「覆議」,一字之差差很遠。

Q2增修條文改掉了第57條的機制,那第57條現在還有沒有在用?

這是憲法學上真正有爭議的問題。第57條文字從未正式刪除,但增修條文第3條在覆議機制和院長辭職義務上效力凌駕原文。主流見解認為增修條文就特定事項取代了第57條,但施政報告與質詢的部分並未完全取代,仍有適用空間。內行人提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司法官考試的常見論述題,能說清楚爭點比死記結論更重要。

Q3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是台灣府院關係的憲法原點,但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已取代核心。

Q4覆議是什麼?跟否決一樣嗎?

不一樣。覆議是請立法院重新審議,立法院維持原案則行政院長須接受或辭職;否決是直接擋掉。覆議的代價由院長個人承擔。

Q5政策覆議跟法案覆議差在哪?

政策覆議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決議(憲法第57條第二款,1997增修廢止);法案覆議針對法律/預算/條約案(第三款,增修版仍適用但門檻不同)。

Q6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改了什麼?

三大改動:取消政策覆議、覆議門檻從出席2/3降為全體1/2、新增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解散立法院制度。

Q7行政院申請覆議的程序是什麼?

立法院決議送達 → 行政院認窒礙難行 → 報請總統核可 → 10日內提出覆議 → 立法院重新表決 → 維持原案則院長接受或辭職。

Q8立法院質詢權怎麼行使?

依憲法第57條第一款,立委在開會時得向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是憲法明定的硬性問責,不是「可以問問」。

Q9覆議失敗後院長怎麼決定要不要辭職?

憲法只給二擇一: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沒有第三條路。實務上院長視政治情勢、總統意向、執政聯盟強度做政治判斷。

Q10倒閣權怎麼啟動?

依1997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即可提不信任案,72小時後表決,全體1/2以上通過則行政院長須辭職,總統得解散立法院。

Q11憲法第57條 vs 增修條文第3條差在哪?

第57條文字未刪但核心機制被取代;增修條文取消政策覆議、降低覆議門檻、新增倒閣權。現行運作以增修條文為準,第57條僅施政報告與質詢部分仍有適用。

Q12覆議 vs 倒閣怎麼分?

覆議針對特定立法院決議,行政院主動發起;倒閣針對整個行政院,立法院主動發起。兩條平行的政治壓力線,可同時運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65条〜第66条(内閣の行政権・国会への連帯責任)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2조~제63조(국정감사·국무총리 해임건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92条(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德國Grundgesetz Art. 65-68(Richtlinienkompetenz, 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Vertrauensfrage)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s 49-50(responsabilité du Gouvernement devant l'Assemblée nationale, motion de censure, article 49 aliné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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