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57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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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到底還有沒有在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包含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覆議,覆議門檻為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但民國86年(1997)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核心:取消政策覆議、覆議門檻降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新增立法院倒閣權。第57條條文文字本身未刪除,但實務上覆議運作以增修條文為準,第57條僅施政報告與質詢部分仍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政治新聞裡的「覆議」「質詢」,你每次聽都點頭,但說不清楚規則是什麼。這條憲法就是那套規則的源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設計了三條軌道:第一,立法委員每個會期可以公開質詢行政院長,這不是「有機會問問」,是憲法明定的硬性問責。第二,立法院對行政院的重要政策不贊同,可以決議要求變更,行政院不服可申請覆議,但覆議輸了,院長接受或辭職,憲法沒有第三條路。第三,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十天的黃金期申請覆議,規則相同。但這裡藏著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轉折:民國86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已取代了這套機制的核心。政策覆議被取消,覆議門檻從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改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整個立法行政的權力格局都移動了。你現在在新聞裡看到的覆議,跑的是修訂版規則,不是這條原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原始設計,明定三項問責機制:第一款規定立法委員質詢權與行政院施政報告義務,第二款規定政策不贊同決議與政策覆議制度,第三款規定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制度,覆議門檻為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須接受或辭職。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取代第二、三款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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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57條規定了什麼?▾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項機制:質詢、政策覆議、法案/預算/條約覆議。
Q2覆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的憲法機制。
Q3為什麼說憲法第57條已經被取代?▾
1997年增修條文第3條改寫覆議門檻、取消政策覆議、新增倒閣權,第57條核心機制被實質取代。
Q4覆議門檻是多少?▾
原憲法第57條為出席立委三分之二,1997年增修後改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Q5行政院長覆議失敗一定要辭職嗎?▾
依憲法第57條原文,覆議失敗院長須接受決議或辭職,二擇一。增修條文維持此義務但門檻不同。
Q6立法院質詢是憲法權利嗎?▾
是。憲法第57條第一款明定立委有向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Q7政策覆議跟法案覆議差在哪?▾
政策覆議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決議(已被增修廢止),法案覆議針對通過的法律/預算/條約案(仍適用增修版)。
Q8覆議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有。憲法第57條第三款規定決議送達行政院後10日內提出,逾期失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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