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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1714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議會函報修正該會議事規則第三十條條文一案
主旨
關於台北市議會函報修正該會議事規則第三十條條文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 (82) 內民字第八二八三九四一號函。
二 憲法五十七條第一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院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此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似應在開會時為之,惟徵諸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及目前實務運作情形,立法委員之書面質詢並不以開會時或會期中提出者為限,合先敘明。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經查上開條文文義質詢權之行使似應僅限於開會期間始得為之,則本件台北市議會函報修正該會議事規則第三十條條文,刪除議員書面質詢僅能於會期內提出之限制是否妥適乙節,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