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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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hun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範圍不及於『獨立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