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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之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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