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第 67 條建立立法院委員會制度與備詢權,是國會監督體系的憲法基礎。
Q · 立法院委員會憑什麼可以把官員叫去問話?
憑憲法第 67 條的備詢權設計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二項,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這是憲法層次直接賦予委員會的調查與問責工具,官員出席與答覆義務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一步具體化。配合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對國會調查權邊界的劃定,本條構成台灣國會監督制度的完整骨架。
每次你在新聞裡看到立法委員對著官員拍桌子質詢,那個畫面的法律根據就在這裡。這條賦予立法院兩個看似平淡卻極其強大的權力:第一,自己決定要設什麼委員會;第二,這些委員會可以把政府官員叫來回答問題。「備詢」兩個字聽起來文謅謅,白話就是「你給我過來說清楚」。這不是禮貌性的邀請,被點名的官員沒有拒絕的餘地。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末尾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這代表不只是政府官員,企業負責人、學者專家、甚至你,只要跟議案有關,委員會都可以請你來說明。整個國會監督制度的骨架,就搭在這短短兩句話上面。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為立法院委員會制度的憲法基礎,分兩項規範:第一項授權立法院設置各種委員會作為實質審查議案的組織單位;第二項賦予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的權力。本條是國會監督權的憲法依據,與第 63 條議決職權、第 71 條院際首長列席、第 73 條言論免責權共同構成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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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憲法第 67 條的備詢制度搭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官員有出席並答覆的義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外交機密等事項,官員可以聲明理由拒絕公開答覆,不過即使如此,通常也必須到場說明不能回答的理由。內行人提示:觀察官員用「這部分容後以書面答覆」拖延的頻率,如果某個議題被反覆書面答覆,通常代表那裡有機關不想公開說的東西。
可以。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原則上公開,民眾可以申請旁聽。就算你人不在台北,立法院的 IVOD 影音系統可以看即時轉播和歷史錄影,逐字稿也會刊登在立法院公報。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想了解某項法案怎麼被審的,直接搜尋立法院公報的委員會紀錄,比看新聞報導精準一百倍。新聞只截最激烈的十秒,公報裡有完整的政策攻防脈絡。
立法院內依對口部會或議題分工設置的實質審查單位,所有議案進入院會三讀前必經委員會把關,是憲法 67 條第一項授權設立。
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說明、答覆問題的程序性權力,原則上不能拒絕,由憲法 67 條第二項直接授權。
現行八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國防、經濟、財政、教育文化、交通、司法法制、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分別對口不同行政部會。
備詢權是憲法 67 條明文,邀請相關人員到會說明;國會調查權是延伸出的更廣權力,含調閱文件、強制證人等,113 憲判 9 對其邊界有重要劃定。
立法院委員會原則公開,可現場填表申請旁聽。遠端則用立法院 IVOD 影音系統看即時轉播或歷史錄影,逐字稿則在立法院公報。
進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ppg.ly.gov.tw)→ 選會期與委員會 → 下載公報 PDF 或看 IVOD 錄影。比看新聞報導精準十倍。
聯繫對應委員會的立委辦公室或委員會召集人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或申請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備詢。委員會階段是政策成形的關鍵視窗。
請務必到場。第二項「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涵蓋企業負責人。準備書面說明、釐清議題範圍、必要時帶法務或聘律師同行。
備詢在委員會、質詢在院會。備詢偏專業審查由委員逐一發問,質詢偏政治責任追究由黨團輪流發言。
備詢用「邀請」措辭但實質有出席義務,特殊情況可聲明理由拒絕公開答覆;強制傳喚需特別立法授權(如三一九真調會),113 憲判 9 對此邊界劃定。
| 比較面向 | 備詢_committee | 質詢_plenary |
|---|---|---|
| 場域 | 委員會(憲法 67) | 院會(憲法增修 3) |
| 性質 | 專業審查、結構化監督 | 政治責任追究、議題設定 |
| 對象 | 政府人員 + 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 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 |
| 公開性 | 原則公開(特殊機密除外) | 完全公開、電視轉播 |
| 頻率 | 會期內密集進行 | 施政方針與報告時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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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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