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7 條(委員會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2.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