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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7 條(委員會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2.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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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61號 1.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2.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參謀總長要備詢 但不被質詢
jessie746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釋字461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得不受立院邀請備詢;非屬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人員,提出法律案或預算案涉及事項,仍依憲法第67條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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