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66 條(立法院正副院長之產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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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0985991659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由立委互選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