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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6 條(立法院正副院長之產生)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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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憲法第 66 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全體 113 位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並非人民直選,也不是由總統指派。

Q · 立法院長是誰選的?一般人可以投票嗎?

依憲法第 66 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只有當屆 113 位立法委員享有投票權,人民無法直接參與。通常於新屆立委就職當日以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得票過半者當選,未過半則進入第二輪。院長產生方式不經人民直選、亦非總統指派,這也使其權力基礎來自同僚信任,而非選民授權。

白話解讀

十七個字,把台灣第三號權力人物的產生方式講完了。立法院長不是總統指派的,不是考試考出來的,是立委自己人選自己人。「互選」這個詞的重量很多人沒感覺:它意味著院長的權力基礎來自立委同僚的信任,不是來自選民的直接授權,也不是來自總統的恩賜。這個設計讓院長必須在黨團政治中求生存,他得同時對自己的黨交代,又要讓在野黨覺得他主持議事至少還算公正。當多數黨穩定時,院長幾乎自動是多數黨領袖的囊中物。但當沒有任何政黨過半時,院長選舉就變成一場沒有規則書的權力賽局,跨黨協商、利益交換、政治承諾,全部在那一票裡面。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66 條為立法院組織之基礎規範,明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並採「立法委員互選」之產生方式,確立國會首長由議會內部自主決定的議會自律原則,其議事主持與議程排定權力之正當性即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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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法院長是怎麼選出來的?一般人可以投票嗎?

不行。依憲法第 66 條,院長和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只有當屆 113 位立委有投票權,通常在新屆立委就職當天以記名投票舉行,得票過半者當選,未過半進入第二輪。內行人提示:記名投票讓跑票的政治代價極高,也是少數黨難翻盤的結構性原因。

Q2院長可以不屬於任何政黨嗎?

法律上可以,實務上不可能。院長選舉是政黨實力的展現,沒有政黨支持者拿不到過半票數,台灣也沒有英國式議長退黨慣例。內行人提示:正因院長不退黨,程序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才成為在野黨制衡議程權的關鍵戰場。

Q3立法院長是怎麼選出來的?

由當屆 113 位立委以記名投票互選,得票過半者當選,未過半進第二輪。

Q4立法院長和總統選舉差在哪?

總統由全民直選,院長僅由 113 位立委互選,人民無投票權。

Q5「互選」是什麼意思?

由特定成員(立委)就同僚之間相互投票選出,權力基礎來自同僚信任而非選民。

Q6副院長有什麼功能?

院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且人選常是院長選舉中跨黨派協商交換的籌碼。

Q7立法院長選舉怎麼進行?

新屆立委就職當日舉行,記名投票,過半(57 票)當選,未過半就最高票兩人進第二輪。

Q8院長當選需要幾票?

需過半,即 113 席中至少 57 票。三黨不過半時需跨黨協商湊票。

Q9怎麼判斷一個法案為何卡關?

先看是否被排入院會議程,而非只看有無立委提案;議程權在院長手上。

Q10在野黨如何制衡院長的議程權?

透過程序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抗衡院長對議程排定的主導,是關鍵戰場。

Q11台灣立法院長 vs 英國下議院議長差在哪?

英國議長當選後退黨嚴守中立,台灣院長保有黨籍,議程權帶政黨色彩。

Q12立法院長 vs 美國眾議院議長差在哪?

美國議長是多數黨領袖、強力主導立法議程;台灣院長議事主持色彩較重但仍有黨派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legislative_speakeruk_commons_speakerus_house_speaker
產生方式立委互選、記名投票下議院議員選舉產生眾議員投票選出
政黨中立性保有黨籍、不退黨當選後退出政黨、嚴守中立通常為多數黨領袖、高度黨派性
議程權力排議程、協商召集、可擱置法案主持辯論、維持秩序、不主導政策議程強力主導立法議程與委員會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 第58条第1項(各議院による議長その他役員の選任)/ 国会法 第6条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8조(국회의 의장 1인·부의장 2인 선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体制與三權分立國會議長不同,僅供功能對照)
🇩🇪 德國Grundgesetz Art. 40 Abs. 1(Der Bundestag wählt seinen Präsidenten und dessen Stellvertreter)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32(élection du président du Sénat)+ Règlement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art. 9(président de l'AN élu pour la législature)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 § 2, cl. 5(the House shall choose their Spe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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