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65 條(立委任期)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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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原定立法委員任期三年,現行已由增修條文第4條改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且無連任次數上限。
Q · 立法委員的任期是幾年?
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原規定立法委員任期三年,但此規定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凍結,自第七屆(2008年)起任期改為四年,與總統任期對齊。「連選得連任」維持不變,立委無連任次數上限。引用本條時務必註明三年為已停止適用的原始版本。
白話解讀
三年。1947 年的制憲者覺得立法委員的任期應該是三年。這個數字現在看起來很奇怪,因為你熟悉的立委任期是四年。改變發生在 1991 年第一次修憲,增修條文把任期拉長為四年,跟總統任期對齊。為什麼要改?三年任期意味著選舉更頻繁,理論上更貼近民意,但實務上造成立法院每三年就因為選舉停擺一次,重大法案推不動。四年任期讓立委有更完整的立法週期,也減少了社會的選舉疲勞。「連選得連任」這四個字倒是從 1947 年活到了現在,沒有任期上限。你可以當一輩子立委,只要選民願意繼續投給你。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65條為立法院組織章關於立法委員任期的規範,原定任期三年並採連選得連任、無連任次數限制。該三年任期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取代為四年,使本條成為憲政史上「本文與增修條文分軌」的典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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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委任期到底幾年?▾
現行四年,依增修條文第4條,自第七屆2008年起適用。憲法本文第65條的三年已停止適用。
Q2立委任期為什麼從三年改成四年?▾
1991年第一次修憲調整。三年任期使選舉過於頻繁、立法週期被打斷,改四年與總統任期對齊以提升立法效率。
Q3立委有連任次數限制嗎?▾
沒有。連選得連任、無次數上限,與總統限連任一次不同。
Q4憲法本文寫的三年現在還算數嗎?▾
不算數。已被增修條文凍結,僅具歷史與比較意義。
Q5立委選舉什麼時候辦?▾
本條原規定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現行選舉時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Q6立委任期跟總統任期一樣嗎?▾
現行都是四年,但連任規定不同:總統限連任一次,立委無限制。
Q7為什麼立委沒有連任限制?▾
立法權重視經驗累積與政策延續性,由選民以選票淘汰被視為比硬性限制更民主的機制。
Q8哪裡查現行立委任期的法源?▾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為現行法源,憲法本文第65條為已凍結的原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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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議院(國會)議員任期 | 4年(增修條文,本文原3年) | 衆議院4年/参議院6年 | 4年 | 4年(Bundestag) | 5年(Assemblée nationale) | 眾議院2年/參議院6年 | 5年(全國人大) |
| 連任次數限制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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