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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4 條(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
- 1.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 2.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64 條規定立委由各省人口比例、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及職業團體六種來源選出,已被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取代。
Q · 憲法本文第 64 條的立委產生方式還有效嗎?
憲法第 64 條規定立委由各省人口比例、蒙古各盟旗、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六種來源選出,是 1947 年制憲時為「全中國代表」設計的版本。此設計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現行 113 席立委選制(區域單一選區 + 不分區政黨比例 + 原住民)依增修條文辦理。本條未被刪除,僅遭凍結,法律上仍存在。
白話解讀
你現在看到的立法委員選舉方式,跟這條寫的完全不一樣。這條是 1947 年制憲時設計的版本:按省分人口比例選、蒙古西藏選、邊疆民族選、僑民選、職業團體選。六種來源,拼出一個「全中國代表」的立法院。但這個設計從來沒有在台灣正常運作過。來台後的萬年國會、1992 年全面改選、2005 年修憲砍半為 113 席加上單一選區兩票制,每一次變動都是在推翻這條的預設。現在實際運作的規則寫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不是這裡。但這條沒被刪掉,它像一塊化石,凍結了一個「如果中國統一,國會長什麼樣」的想像。你讀懂它,就讀懂了台灣憲政七十年最核心的矛盾:一部為全中國寫的憲法,在一個島上怎麼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為立法院組織法源,規定第一屆立法委員之六種產生來源,反映 1947 年制憲時涵蓋全中國各省、邊疆民族及僑民的代表性設計,現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並取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文第64條 | 增修條文第4條 |
|---|---|---|
| 適用依據 | 憲法本文(1947 制憲) | 現行立委選制 |
| 代表性基礎 | 全中國各省、蒙藏、邊疆、僑民、職業團體 | 台灣地區人民 |
| 席次 | 依人口比例不固定 | 固定 113 席 |
| 選制 | 六款多元來源 | 單一選區兩票制 + 不分區政黨比例 |
| 現行效力 | 凍結(未廢除) | 現行有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43条(両議院は全国民を代表する選挙された議員で組織)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1조(국회의 구성 및 국회의원 선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8(Wahl der Abgeordneten des Bundestages)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24(composition du Parlement)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2(composition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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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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