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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4 條(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2.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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