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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64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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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2. 2.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64 條規定立委由各省人口比例、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及職業團體六種來源選出,已被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取代。

Q · 憲法本文第 64 條的立委產生方式還有效嗎?

已被增修條文第4條凍結,非現行制度

憲法第 64 條規定立委由各省人口比例、蒙古各盟旗、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六種來源選出,是 1947 年制憲時為「全中國代表」設計的版本。此設計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現行 113 席立委選制(區域單一選區 + 不分區政黨比例 + 原住民)依增修條文辦理。本條未被刪除,僅遭凍結,法律上仍存在。

白話解讀

你現在看到的立法委員選舉方式,跟這條寫的完全不一樣。這條是 1947 年制憲時設計的版本:按省分人口比例選、蒙古西藏選、邊疆民族選、僑民選、職業團體選。六種來源,拼出一個「全中國代表」的立法院。但這個設計從來沒有在台灣正常運作過。來台後的萬年國會、1992 年全面改選、2005 年修憲砍半為 113 席加上單一選區兩票制,每一次變動都是在推翻這條的預設。現在實際運作的規則寫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不是這裡。但這條沒被刪掉,它像一塊化石,凍結了一個「如果中國統一,國會長什麼樣」的想像。你讀懂它,就讀懂了台灣憲政七十年最核心的矛盾:一部為全中國寫的憲法,在一個島上怎麼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為立法院組織法源,規定第一屆立法委員之六種產生來源,反映 1947 年制憲時涵蓋全中國各省、邊疆民族及僑民的代表性設計,現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並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的立委選舉到底是依據哪條?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不是本文第 64 條。現行制度是 113 席:73 席區域立委(單一選區)、34 席不分區(政黨比例)、6 席原住民。2005 年第七次修憲確立,2008 年第七屆立委選舉開始適用。考題若問「依憲法本文」要答第 64 條六款,問「依現行規定」才答增修條文第 4 條。

Q2為什麼不直接把這條刪掉?

因為修憲門檻極高,且刪除本文條文在政治上比「凍結」敏感得多,涉及國家定位爭議。增修條文以「另起爐灶但保留舊灶」的方式,在不觸動統獨爭議下讓政府正常運作。這種凍結不刪除的技術是中華民國憲法獨有的修憲模式。

Q3憲法第64條是什麼?

規定第一屆立委的六種產生來源,是 1947 年制憲時為全中國代表性設計的版本,現已被增修條文第 4 條凍結取代。

Q4立委六種產生來源是哪六種?

各省直轄市依人口比例、蒙古各盟旗、西藏、邊疆地區各民族、僑居國外國民、職業團體。

Q5什麼叫憲法條文被「凍結」?

以增修條文使本文條文停止適用但不刪除,本條仍存在於憲法中只是不再運作,是中華民國憲法獨有的修憲技術。

Q6職業團體選出立委是什麼制度?

由工會、商會、農會等團體推派代表進國會,威權時期成為操控國會工具,1991 年修憲廢除。

Q7現行立委到底怎麼選出來?

依增修條文第 4 條:73 席區域單一選區、34 席不分區政黨比例、6 席原住民,合計 113 席。

Q8考試怎麼區分本文與增修條文?

問「依憲法本文」答第 64 條六款;問「依現行規定」答增修條文第 4 條 113 席。看題幹關鍵字判斷。

Q9本條被凍結的歷程是怎麼發生的?

萬年國會→釋字261號(1990)宣告退職→1991全面改選→2005修憲確立單一選區兩票制,逐步推翻本條預設。

Q10如果增修條文被廢止會怎樣?

理論上本文第 64 條會「復活」恢復適用,因為它只是被凍結而非刪除,但實務上機率極低。

Q11憲法本文第64條 vs 增修條文第4條差在哪?

本文是全中國代表性六款設計(凍結),增修條文是台灣地區 113 席現行選制(有效)。

Q12凍結 vs 廢除差在哪?

廢除是條文消失,凍結是條文仍在但停止適用。本條屬凍結,法律上仍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文第64條增修條文第4條
適用依據憲法本文(1947 制憲)現行立委選制
代表性基礎全中國各省、蒙藏、邊疆、僑民、職業團體台灣地區人民
席次依人口比例不固定固定 113 席
選制六款多元來源單一選區兩票制 + 不分區政黨比例
現行效力凍結(未廢除)現行有效

本文第64條

適用依據
憲法本文(1947 制憲)
代表性基礎
全中國各省、蒙藏、邊疆、僑民、職業團體
席次
依人口比例不固定
選制
六款多元來源
現行效力
凍結(未廢除)

增修條文第4條

適用依據
現行立委選制
代表性基礎
台灣地區人民
席次
固定 113 席
選制
單一選區兩票制 + 不分區政黨比例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43条(両議院は全国民を代表する選挙された議員で組織)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1조(국회의 구성 및 국회의원 선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德國Grundgesetz Art. 38(Wahl der Abgeordneten des Bundestages)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24(composition du Parlement)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2(composition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1225 制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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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