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63 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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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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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建立立法院七大議決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Q · 立法院到底能管什麼?只是立法嗎?
七大議決權加國家重要事項,不只立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的職權遠不只「立法」二字字面意義。本條列出七種具名議決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加上一個開放性條款「國家其他重要事項」。預算審查權直接控制行政機關每一塊錢花用,條約案與宣戰媾和案則把外交與軍事最終決定權拉進國會。「國家其他重要事項」這八個字到底涵蓋什麼,歷次重大政治攻防(核四、兩岸協議、NCC 委員任命)都壓在這條解釋上。
深度解讀
立法院能做什麼?這條就是它的權力清單。但最值得你注意的不是那些列出來的項目,而是最後八個字:「國家其他重要事項」。這八個字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口袋,讓立法院可以把手伸進任何它認為「重要」的事情裡。總統要宣戰?立法院得同意。行政院要花多少錢?立法院說了算。政府要宣布戒嚴?立法院可以決定解除。這些都是具體的、有名字的權力。但真正讓行政院頭痛的,是那個「其他重要事項」:它到底涵蓋什麼?核四要不要蓋、兩岸協議要不要審、NCC 委員怎麼產生,這些爭議的戰場,往往就在這八個字上面。你以為立法院只是「通過法律的地方」,其實它是整個國家決策的最大關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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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大赦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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