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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3 條(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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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329號 解釋文 1.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2.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立法院(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8總統(行政權) * 🥣釋字329:條約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上述皆為國家重大事項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七點喔喔喔喔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