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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1450 號
要旨
凡依法批准公布之修約,已具有國內法之同等效力
全文內容
查條約本身並非國內法之直接淵源,依一般而言,條約批准須經締約國之行政機關公布始生效力。條約既經公布,其有與國內法牴觸者,依司法院第四五九號令之釋示,國內法縱未為適當之修正或對牴觸部份未經宣佈失效,原則上亦應優先適用條約之有關規定。至我國業已批准公布之條約,其規定內容,我國法令尚無規定者,其效力如何之問題,各國法令雖異,但查我國憲法第一四一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及同法第六十三條條約須經立法院議決之規定而觀,實已具有國內法之同等效力。故凡依法批准公布之條約,似無須經過特別之立法程序即得逕行援用,亦無須另行以命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