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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15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與他國簽訂之條約、公約或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均應送立法院審議,始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內容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法院審議。」是與他國簽訂之條約、公約或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均應送立法院審議,始具有法律效力。本件依來函所述,美商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得否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其法律疑義在於中美保險諮商會議結論是否即視為具有法律上之效力一節,請參照上揭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015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與他國簽訂之條約、公約或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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