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Q · 誰有權立法?誰決定法律怎麼長?
只有立法院。台灣 113 席立委是唯一立法者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這代表三件事:第一,總統與行政院都不能自己立法;第二,立法委員的權力來自選票而非政黨;第三,所有限制人民自由的規範都必須回溯到立法院的決議才具正當性。違反此源頭授權的行政命令或函釋,得依法律保留原則加以挑戰。
台灣每一條法律,從你繳的稅到你能不能被警察臨檢,全部都是從這個地方生出來的。立法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它是「政府的對手」:專門代替你盯著行政機關,決定哪些事情可以用法律強制你做、哪些事情政府不能碰你。這條憲法講了三件事,每一件都直接牽動你的生活。第一,「最高立法機關」意味著總統不能自己立法,行政院不能自己立法,任何人繞過立法院制定的規則限制你的自由,都是違憲。第二,「人民選舉」意味著立法委員的權力來自你手上那張票,不是來自黨主席,不是來自總統。你投票不是在選「代言人」,是在選「有權力幫你制定規則的人」。第三,「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不是客套話,它是課責的依據:這些人通過的每一條法律,法理上都是你授權的。你覺得某條法律很荒謬?追根溯源,是你選出來的人投的票。
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是台灣國會制度與立法權歸屬的源頭性規定,揭示「最高立法機關」「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三大原則,與第 63 至第 76 條共同構成立法院章,並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委席次與選制)形成現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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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收到法律案後必須在十日內公布(憲法第72條)。如果總統覺得不妥,可以在十日內退回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但如果立法院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總統就必須公布,沒有否決權。實務上覆議門檻不算高(過半就好),總統退回覆議經常被立法院原案維持,台灣總統的否決力量遠比美國總統小。
這涉及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立法院可以在法律裡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更細的規則(例如交通罰鍰基準表),但授權必須夠明確,不能空白授權讓行政機關自由發揮(大法官釋字第 443、524 號)。如果你被罰的依據只是行政命令而找不到母法授權,這個處罰的正當性有問題。實務做法:查處分書上的法律依據,往上追到立法院通過的那部法律,確認授權條文真的存在且夠明確。
規定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立委組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這條是台灣所有法律正當性的源頭。
因為在立法這件事上沒有任何機關能凌駕立法院。總統不能自己立法,行政院不能自己立法,所有限制人民自由的規範都必須回溯到立法院決議。
立法委員的權力法理上來自人民授權,他們投票通過的每一條法律視同人民集體同意。這也是事後追究、罷免、選舉課責的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指限制人民自由或課予義務必須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命令不可。這是憲法第 62 條「最高立法機關」的下位實踐。
查處分書法律依據 → 往上追母法 → 檢驗授權明確性(援引釋字 443、524)→ 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 必要時聲請憲法審查。
到立法院官網「議事系統 / 立法院議事公報」可查每位立委的提案、發言、投票紀錄,這是憲法 62 條課責的具體工具。
途徑一:聯絡選區立委請其提案。途徑二:依公民投票法發動立法原則複決。途徑三:透過立法院公聽會、人民提案管道間接參與。
行政院/立委/黨團提案 → 一讀(程序委員會)→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逐條討論 → 三讀文字修正 → 咨請總統公布 → 10 日內公布或退回覆議。
立法院制定法律(由人民選舉立委),行政院執行法律(院長由總統任命),司法院審判訴訟與釋憲(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憲法 62 條鎖立法權位階。
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發布;函釋僅是行政機關內部見解。後二者皆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範圍。
| 比較面向 | 立法院 | 行政院 | 司法院 |
|---|---|---|---|
| 權力性質 | 立法權,制定、修正、廢止法律 | 行政權,執行法律並提出政策 | 司法權,審判訴訟與解釋憲法 |
| 成員產生 | 人民直接選舉立委(113 席) | 院長由總統任命 |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 對人民拘束 | 通過法律才能限制人民自由與課予義務 | 須有法律授權始得發布命令 | 判決確定後產生個案拘束力 |
| 課責方式 | 四年一次改選、罷免 | 不信任案、施政質詢 | 違憲審查、彈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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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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