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39 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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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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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39 條規範總統宣布戒嚴權,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得決議移請解嚴,是憲法緊急權力雙重制衡的安全閥設計。
Q · 總統可以隨便宣布戒嚴嗎?
不行,須立法院通過或事後追認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9 條,總統雖依法享有戒嚴宣布權,但必須經立法院通過或事後追認,否則戒嚴失去合法性。同條後段更賦予立法院主動權:認為必要時可決議移請總統解嚴。這是制憲者刻意設計的雙重制衡機制,避免緊急權力遭單方濫用。
深度解讀
一個總統宣布戒嚴,意味著軍事機關可以接管司法、限制集會、管制新聞、審判平民。這是國家對自己人民能做的最極端的事。所以憲法在給出這把鑰匙的同時,綁了兩條鎖鏈:第一,總統不能自己說了算,必須經立法院通過或事後追認;第二,立法院隨時可以決議要求總統解嚴。這是制憲者設計的安全閥。但歷史證明安全閥也會失靈。1949 年台灣進入戒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了憲法的制衡機制,立法院的解嚴決議權被凍結,一凍就是 38 年。直到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嚴,台灣人才真正拿回這條憲法原本承諾的東西。你現在每天在用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新聞自由,全都是這個安全閥重新啟動之後的產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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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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