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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40總統赦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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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授權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權,須經立法院或行政院會議程序,是司法終局後唯一憲政出口。

Q · 總統真的可以一句話就赦免任何人嗎?

不行,大赦需立院通過、特赦需行政院會議決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須「依法」為之。依赦免法第1條,大赦案須經立法院議決同意;依赦免法第6條,特赦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赦免之審議,並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再依憲法第37條,總統令尚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三重程序門檻使赦免權成為政治責任明確的制衡機制。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刑事體系裡,有一道門是法官關不上的。判決確定了、刑期開始執行了、所有上訴管道都用盡了,還有一個人可以把門打開。總統手中握著四把不同的鑰匙:大赦讓某類犯罪整個消失,連罪名都不存在了;特赦只針對特定個人,免除或減輕他的刑罰;減刑把刑度打折;復權則把被剝奪的公民權利還回去。但這裡有個關鍵字太多人忽略:「依法」。總統不是想赦就赦。大赦要立法院通過,特赦要行政院會議決議加行政院長副署。換句話說,這不是一個人的權力,是一整個政治機制的最終出口。你以為這跟你無關?每一次社會矚目的死刑案爭議、每一次選舉前的特赦討論,背後都是這條在運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為總統赦免權之憲法基礎條款,授權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種權限,構成台灣憲政體制中司法權力之終局校正機制,亦為總統職權章節中具最強政治責任特徵之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真的有人被特赦過嗎?

有。歷史上最著名的案例是政治性特赦。中華民國行憲以來,大赦極為罕見,特赦和減刑則配合特定政治時機出現過數次。赦免法第3條規定特赦可以免除刑之執行,或同時免除其刑之宣告。實務上,特赦的政治成本極高,總統通常不會主動使用。真正能推動特赦的,往往是持續的社會倡議壓力加上具體的制度論述。

Q2大赦跟特赦到底差在哪?一般人搞得清楚嗎?

最簡單的區分:大赦是「一整類犯罪都不算了」,要立法院通過;特赦是「這個人的刑罰免了」,不需要立法院但需要行政院會議。大赦的效果是罪刑全部消滅(赦免法第1條),特赦只免除刑罰執行,犯罪紀錄可能還在(赦免法第3條)。大赦因為效果太強、政治爭議太大,在台灣行憲至今幾乎沒有真正動用過。實務上被討論的幾乎都是特赦和減刑。

Q3總統可以自己赦免自己嗎?

憲法第40條未明文禁止,但依法治國原則與利益衝突禁止原則,學界主流認為違反共和憲政精神。美國 Nixon 案後此原則成為國際比較憲法通說。實務上若發生此情況可能引發憲法爭議,由憲法法庭做最終認定。

Q4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什麼?

授權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種權限,是台灣憲政體制中司法終局後的例外校正機制。

Q5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差別在哪?

大赦消滅整類犯罪、特赦免除個人刑罰、減刑縮短刑期、復權恢復被褫奪公權,效力與程序門檻各不同。

Q6什麼叫副署制度?

總統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及主管部會首長簽署才能生效,使總統權力成為共擔責任而非獨任專斷。

Q7復權是什麼?跟一般出獄差在哪?

復權是恢復被褫奪的公權(選舉、任公職等),非自動發生,須依赦免法程序申請並經總統令發布。

Q8總統怎麼行使赦免權?

受刑人申請 → 法務部審查 → 行政院會議決議 →(大赦需立院同意)→ 總統令 → 行政院長副署 → 公報生效。

Q9特赦怎麼申請?

由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務部矯正署或地檢署提出,附悔過陳述與社會復歸計畫,循程序逐級審議。

Q10復權怎麼申請?

依赦免法第5條由本人或檢察官提出,主管部審議後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再由總統令發布,非自動生效。

Q11大赦案立法院要多少票才會通過?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一般法律案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但赦免案政治敏感度高實務上需跨黨派共識。

Q12總統能赦免自己嗎?

憲法未明文禁止,但依法治國原則與利益衝突原則學界主流認為違反共和憲政精神,美國 Nixon 案後成國際通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適用對象某類犯罪全體特定個人個人或類別均可被褫奪公權者
效力罪刑全部消滅免刑之執行(必要時免宣告)刑期縮短公權回復
立法院同意必要不必要全國性減刑須立院議決不必要
行政院會議決議必要必要必要必要
歷史運用頻率幾乎未動用極少數案例配合重大慶典數次個別案件

大赦

適用對象
某類犯罪全體
效力
罪刑全部消滅
立法院同意
必要
行政院會議決議
必要
歷史運用頻率
幾乎未動用

特赦

適用對象
特定個人
效力
免刑之執行(必要時免宣告)
立法院同意
不必要
行政院會議決議
必要
歷史運用頻率
極少數案例

減刑

適用對象
個人或類別均可
效力
刑期縮短
立法院同意
全國性減刑須立院議決
行政院會議決議
必要
歷史運用頻率
配合重大慶典數次

復權

適用對象
被褫奪公權者
效力
公權回復
立法院同意
不必要
行政院會議決議
必要
歷史運用頻率
個別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73条第7号(恩赦の決定は内閣の職権、天皇が認証)+ 恩赦法(大赦・特赦・減刑・刑の執行の免除・復権)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79조(대통령의 사면·감형·복권권)+ 사면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67条第18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 第80条(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德國Grundgesetz Art. 60 Abs. 2 und 3(Begnadigungsrecht des Bundespräsidenten, 邦級赦免權屬各邦)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17(droit de grâce d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2008 修憲後僅限個別赦免)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I § 2 Cl. 1(Presidential pardon power, 不適用彈劾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大赦名詞
  • 特赦名詞
(0351225 制定)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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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40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