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40 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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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授權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權,須經立法院或行政院會議程序,是司法終局後唯一憲政出口。
Q · 總統真的可以一句話就赦免任何人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須「依法」為之。依赦免法第1條,大赦案須經立法院議決同意;依赦免法第6條,特赦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赦免之審議,並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再依憲法第37條,總統令尚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三重程序門檻使赦免權成為政治責任明確的制衡機制。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刑事體系裡,有一道門是法官關不上的。判決確定了、刑期開始執行了、所有上訴管道都用盡了,還有一個人可以把門打開。總統手中握著四把不同的鑰匙:大赦讓某類犯罪整個消失,連罪名都不存在了;特赦只針對特定個人,免除或減輕他的刑罰;減刑把刑度打折;復權則把被剝奪的公民權利還回去。但這裡有個關鍵字太多人忽略:「依法」。總統不是想赦就赦。大赦要立法院通過,特赦要行政院會議決議加行政院長副署。換句話說,這不是一個人的權力,是一整個政治機制的最終出口。你以為這跟你無關?每一次社會矚目的死刑案爭議、每一次選舉前的特赦討論,背後都是這條在運作。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為總統赦免權之憲法基礎條款,授權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種權限,構成台灣憲政體制中司法權力之終局校正機制,亦為總統職權章節中具最強政治責任特徵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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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什麼?▾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但須經立法院或行政院會議程序。
Q2大赦跟特赦差在哪?▾
大赦是整類犯罪消滅須立院通過,特赦僅免除特定個人刑罰須行政院會議決議。
Q3總統可以自己赦免自己嗎?▾
憲法未明文禁止,但學界主流認為違反法治原則與利益衝突原則。
Q4復權是什麼?怎麼申請?▾
恢復被褫奪之公權(選舉、任公職等),須依赦免法程序由總統令為之,非自動恢復。
Q5死刑犯可以被特赦嗎?▾
可以。依赦免法第3條特赦可免除刑之執行,包含死刑,但實務上極少使用。
Q6大赦特赦會留下犯罪紀錄嗎?▾
大赦罪刑全部消滅紀錄塗銷;特赦原則上只免除執行刑罰,紀錄可能保留。
Q7減刑跟假釋差在哪?▾
減刑是總統令直接縮短刑期屬憲法權;假釋是法定條件下監所裁量屬行政程序。
Q8總統令赦免後可以反悔嗎?▾
不可。赦免令公布生效後具終局效力,不得撤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大赦 | 特赦 | 減刑 | 復權 |
|---|---|---|---|---|
| 適用對象 | 某類犯罪全體 | 特定個人 | 個人或類別均可 | 被褫奪公權者 |
| 效力 | 罪刑全部消滅 | 免刑之執行(必要時免宣告) | 刑期縮短 | 公權回復 |
| 立法院同意 | 必要 | 不必要 | 全國性減刑須立院議決 | 不必要 |
| 行政院會議決議 | 必要 | 必要 | 必要 | 必要 |
| 歷史運用頻率 | 幾乎未動用 | 極少數案例 | 配合重大慶典數次 | 個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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