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4 條(戒嚴情況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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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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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題問及戒嚴法第4條(戒嚴情況之呈報)的內容。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戒嚴法旨在規範在特定狀況下政府對於公民的行使權力,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了最高司令官必須向總統報告戒嚴情況和相應的處置措施。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戒嚴時期的歷史案例或報導文件。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宣告臨時戒嚴之最高司令官如左。 一、特派之司令官。 二、軍長。 三、師長。 四、旅長。 五、要塞防守司令。 六、海軍艦隊司令。 七、要港司令。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 宣告名詞
(0231116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宣告臨時戒嚴之最高司令官如左。 一、特派之司令官。 二、軍長。 三、師長。 四、旅長。 五、要塞防守司令。 六、海軍艦隊司令。 七、要港司令。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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