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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4戒嚴情況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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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題問及戒嚴法第4條(戒嚴情況之呈報)的內容。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戒嚴法旨在規範在特定狀況下政府對於公民的行使權力,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了最高司令官必須向總統報告戒嚴情況和相應的處置措施。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戒嚴時期的歷史案例或報導文件。

立法沿革 2

(0231116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宣告臨時戒嚴之最高司令官如左。   一、特派之司令官。   二、軍長。   三、師長。   四、旅長。   五、要塞防守司令。   六、海軍艦隊司令。   七、要港司令。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 宣告名詞
(0231116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宣告臨時戒嚴之最高司令官如左。   一、特派之司令官。   二、軍長。   三、師長。   四、旅長。   五、要塞防守司令。   六、海軍艦隊司令。   七、要港司令。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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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法第 4 條規定:「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