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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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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 12–15
共 4 條
第 12 條
施行日期之規定
開啟 ›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生效日期(一)
開啟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生效日期(二)
開啟 ›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 15 條
施行區域
開啟 ›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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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
§ 4–11
下一章 →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
§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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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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