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

§ 4–118

5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8
  1.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2.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10修正之方式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3.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