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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4法律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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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的制定必須經過立法院的通過,然後由總統公布。這個法條強調了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程序要求,確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關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其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總統公布的權限。例如,憲法第44條規定了立法院的組成和職權,並且憲法第48條規定了總統的權限和義務。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590818 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條文,酌修文字。

(0590818 制定)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條文,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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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