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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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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的制定必須經過立法院的通過,然後由總統公布。這個法條強調了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程序要求,確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關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其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總統公布的權限。例如,憲法第44條規定了立法院的組成和職權,並且憲法第48條規定了總統的權限和義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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