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的制定必須經過立法院的通過,然後由總統公布。這個法條強調了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程序要求,確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關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其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總統公布的權限。例如,憲法第44條規定了立法院的組成和職權,並且憲法第48條規定了總統的權限和義務。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條文,酌修文字。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條文,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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