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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4805 號
要旨
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時效規定
主旨
有關宜蘭縣政府請釋該府副縣長曾任○○鎮第 12 屆及第 13 屆連任鎮長,擬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請領退職酬勞金,其請求權時效發生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7233052 號函。
二、按依法賦予之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是鄉鎮市長之退職金係法律所賦予之公法上請求權,從而其消滅時效依上開解釋意旨,應以法律定之。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從而「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5 條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時效規定,並非行政程序法前揭條文所稱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因此鄉鎮市長請領退職金請求權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發生,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