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1 條(薪給)
-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 2.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 3.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 4.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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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規定地方首長停職期間不得發薪,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全額補發,村(里)長則為無給職。
Q · 市長被停職那幾年的薪水,最後拿得到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該法第 78 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但於復職後或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停職期間的薪給應予全額補發。換言之,停職不發薪只是暫時凍結,最終是否永久損失,取決於司法結果。
白話解讀
一個縣市長被起訴停職,這幾年不領薪水,算是被懲罰了吧?這個直覺只對了一半。這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法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但藏著一個多數人沒注意的後半段:等他復職,或任期屆滿後,只要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確定,停職期間沒領的薪水「全額補發」。換句話說,停職不是扣薪,是「先扣著、等結果」。如果他最後清白,這幾年的薪水一毛不少地由公庫補回去。這條同時定義了一件你以為理所當然的事:村(里)長是「無給職」,沒有月薪,只有由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這跟首長有薪給、有退職金、有撫卹金的待遇是兩個世界。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為地方行政首長待遇與停職薪給之規範,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金及因公撫卹金,並規定其停職期間不發薪、嗣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補發;同時界定村(里)長為無給職,僅支領由公所編列之事務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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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市長停職期間有薪水嗎?▾
沒有。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依第 78 條或選罷法第 117 條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
Q2停職的薪水之後會補發嗎?▾
會,但有條件。復職或任期屆滿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停職期間薪給全額補發。
Q3里長有薪水嗎?▾
沒有。村(里)長為無給職,只由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Q4地方首長有退休金和撫卹金嗎?▾
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Q5被判有罪的話停職薪水還能拿嗎?▾
不能。補發前提是無罪確定或不起訴確定;判決有罪或遭解職者,停職期間薪給不予補發。
Q6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怎麼算?▾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的項目與標準支給,非月薪性質。
Q7首長薪給的標準由誰決定?▾
由法律定之。本條僅規定應支給,具體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標準另以法律規範。
Q8停職首長的薪水補發由誰負擔?▾
由公庫負擔,亦即最終由納稅人買單,故無罪確定的時點具公共財政意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
| 薪給 | 應支給(停職期間暫停,補發條件成就時回補) | 無(無給職) |
| 退職金 | 退職應發給 | 無 |
| 撫卹金 | 因公死亡或病故給與遺族 | 無 |
| 停職期間給與 | 不發薪,無罪/不起訴確定後補發 | 不適用 |
| 經費名目 | 薪給(以法律定之) | 事務補助費(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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