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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61 條(薪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2.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3.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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