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 1.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 2.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 3.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 4.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 5.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 6.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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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地方政府組織須依內政部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報備查,並法定縣市政府單位定名為處、局、科。
Q · 地方政府想新設一個局,是首長說了算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決定組織。流程是:內政部先擬訂組織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地方政府再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同級議會(代表會)同意後報上級機關備查,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規程才由地方政府自訂。缺了議會同意或逾越準則框架,新設局處都不算數;涉及考銓事項更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核定後須函送考試院備查。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注意過,台北市政府底下叫「局」,而有些縣市的一級單位叫「處」?這不是各自取爽的,是這條法律規定的。它畫出了台灣地方政府怎麼長出自己組織架構的完整流程:內政部先擬訂一套「組織準則」當骨架,報行政院核定;各地方政府再依準則擬訂自己的「組織自治條例」,要經過議會同意,才報上級備查;底下機關學校的組織規程,才由地方政府自己定。這條還親手規定了命名規則: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叫「處」、所屬一級機關叫「局」、二級單位叫「科」,主計、人事、政風例外。最後一道緊箍咒在第六項:所有牽涉考銓(考試、銓敘、人事)的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核定後還要函送考試院備查。看懂這條,你就看懂了地方政府的組織不是地方想怎麼搭就怎麼搭,中央用準則和考銓兩條繩子牢牢牽著。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2條為地方政府組織的法定設計與審查規範,建立「中央訂準則、地方訂自治條例、議會同意、上級備查」的四階流程,並法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定名為科(主計、人事、政風除外),確保地方組織自主在中央框架與全國一致性之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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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62條在規定什麼?▾
地方政府組織的訂定流程與單位命名規則:準則、自治條例、議會同意、備查,及處局科定名。
Q2縣市政府新設一個局要經過哪些程序?▾
依內政部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Q3為什麼有的單位叫局、有的叫處、有的叫科?▾
第62條第3項法定:一級單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為局、二級單位為科,主計人事政風除外。
Q4地方政府組織涉及考銓事項要怎麼處理?▾
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核定或同意後須函送考試院備查。
Q5新設直轄市的組織還沒就緒怎麼辦?▾
第5項:新設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不必先跑完地方議會程序。
Q6組織準則和組織自治條例差在哪?▾
準則是中央(內政部報行政院)訂的全國框架,自治條例是地方依準則在框架內訂的具體組織法。
Q7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為什麼要過議會?▾
取得在地民主正當性,也是地方組織調整常卡關的政治協商點。
Q8鄉鎮市公所組織的程序和縣市一樣嗎?▾
架構相同但層級不同: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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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e | 層級 | 範例 | 例外 |
|---|---|---|---|
| 處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府內) | 民政處、財政處 | — |
| 局 |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 警察局、衛生局 | — |
| 科 | 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 | 戶政科、地政科 | 主計、人事、政風機構另定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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