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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386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有關高雄市政府請釋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台 (八九) 內民字第八九○七九七一號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以自治條例定之。至於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依同法第六十二條後段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定之。準此,直轄市政府之組織自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而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之組織得以自治規則之組織規程方式規範之。直轄市政府訂定上開組織規程時,仍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該直轄市組織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而不得與之牴觸。惟如直轄市政府擬將其所屬機關組織規程以自治條例方式定之,提高其法規位階,就法制之嚴謹性與接受民意監督之基本精神,並無不妥。 貴部來函說明三意旨,本部敬表贊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386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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