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121036770 號
要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15 條一案,除第 6 條第 2 項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行政院已備查
主旨
所報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5 條一案,除第 6條第 2 項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外,餘業已備查。
說明
一、復 112 年 8 月 25 日新北府人企字第 1121680785 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本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旨揭自治條例第 6條第 2 項有關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貴府擬定,「並送新北市議會審議之」之規定,顯已牴觸「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
正本
新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