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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二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 8–136

8省政府功能與職掌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9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11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地方制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