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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