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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
要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主旨
檢送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份。請 查照參考。
附件
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行政程序法條文│「法規」適用於中央法規之涵│「法規」適用於地方法規之涵││ │義 │義 │├───────┼─────────────┼─────────────┤│第十條行政機關│一、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一、自治條例:指經地方立法││行使裁量權,不│ 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 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得逾越法定之裁│ 一百七十條參照,以下均│ 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地││量範圍,並應符│ 同)。 │ 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參照││合法規授權之目│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 ││的。 │ :指法律授權訂定命令,│二、自治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 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者│ 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 (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 並發布之自治法規(地方││ │ 解釋參照,以下均同)。│ 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本條之「法││ │ :指法律僅概括授權訂定│ 規」適用於自治規則之涵││ │ 命令。該命令須符合立法│ 義包括: ││ │ 意旨,在未逾越母法規定│(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 之限度內,僅得就執行法│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事項為規定,其內容不得│ 果者。 ││ │ 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例如施行細則是(司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 律效果者。 ││ │ 由書參照,以下均同)。│(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之:是否承認職權命令為│ 訂定且係對多數不特定││ │ 一獨立之行政命令型態,│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 目前仍無一致之見解,爰│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 │ 為如上之假設性結論(以│ 規則。 ││ │ 下均同)。 │三、委辦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 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 │ │ 項,本於法定職權或基於││ │ │ 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 │ │ 定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 │ │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 │ ,以下均同)。本條之「││ │ │ 法規」適用於委辦規則之││ │ │ 涵義包括: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十一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關之管轄權,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其組織法規或其│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他行政法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行政機關之組織│ │ 果者。 ││法規變更管轄權│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規定,而相關│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行政法規所定管│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轄機關尚未一併│ │ 律效果者。 ││修正時,原管轄│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機關得會同組織│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法規變更後之管│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轄機關公告或逕│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由其共同上級機│ │ ││關公告變更管轄│ │ ││之事項。 │ │ ││行政機關經裁併│ │ ││者,前項公告得│ │ ││僅由組織法規變│ │ ││更後之管轄機關│ │ ││為之。 │ │ ││前二項公告事項│ │ ││,自公告之日起│ │ ││算至第三日起發│ │ ││生移轉管轄權之│ │ ││效力。但公告特│ │ ││定有生效日期者│ │ ││,依其規定。 │ │ ││管轄權非依法規│ │ ││不得設定或變更│ │ ││。 │ │ │├───────┼─────────────┼─────────────┤│第十四條數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機關於管轄權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爭議時,由其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同上級機關決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之,無共同上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機關時,由各該│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前項情形,人民│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就其依法規申請│ │ 律效果者。 ││之事件,得向共│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同上級機關申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指定管轄,無共│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同上級機關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得向各該上級機│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關之一為之。 │ │ 則。 ││受理申請之機關│ │三、委辦規則: ││應自請求到達之│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日起十日內決定│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之。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前二項情形未經│ │ 發生法律效果者。 ││決定前,如有導│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致國家或人民難│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以回復之重大損│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害之虞時,該管│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轄權爭議之一方│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應依當事人申│ │ 則。 ││請或依職權為緊│ │ ││急之臨時處置,│ │ ││並應層報共同上│ │ ││級機關及通知他│ │ ││方。 │ │ ││人民對行政機關│ │ ││依本條所為指定│ │ ││管轄之決定,不│ │ ││得聲明不服。 │ │ │├───────┼─────────────┼─────────────┤│第十五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委任所屬下級機│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關執行之。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行政機關因業務│ │ 果者。 ││上之需要,得依│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將其權限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一部分,委託不│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相隸屬之行政機│ │ 律效果者。 ││關執行之。 │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前二項情形,應│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將委任或委託事│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項及法規依據公│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之,並刊登政府│ │ ││公報或新聞紙。│ │ │├───────┼─────────────┼─────────────┤│第十六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委託民間團體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個人辦理。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前項情形,應將│ │ 果者。 ││委託事項及法規│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依據公告之,並│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刊登政府公報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新聞紙。 │ │ 律效果者。 ││第一項委託所需│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費用,除另有約│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定外,由行政機│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關支付之。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十八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關因法規或事實│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之變更而喪失管│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轄權時,應將案│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件移送有管轄權│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之機關,並通知│ │ 果者。 ││當事人。但經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事人及有管轄權│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機關之同意,亦│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得由原管轄機關│ │ 律效果者。 ││繼續處理該案件│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二十四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人得委任代理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但依法規或行政│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程序之性質不得│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授權者,不得為│ │ 果者。 ││之。 │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每一當事人委任│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之代理人,不得│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逾三人。 │ │ 律效果者。 ││代理權之授與,│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及於該行政程序│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有關之全部程序│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行為。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但申請之撤回,│ │ ││非受特別授權,│ │ ││不得為之。 │ │ ││行政程序代理人│ │ ││應於最初為行政│ │ ││程序行為時,提│ │ ││出委任書。 │ │ ││代理權授與之撤│ │ ││回,經通知行政│ │ ││機關後,始對行│ │ ││政機關發生效力│ │ ││。 │ │ │├───────┼─────────────┼─────────────┤│第三十四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程序之開始,由│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行政機關依職權│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定之。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但依本法或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法規之規定有開│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始行政程序之義│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務,或當事人已│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依法規之規定提│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出申請者,不在│ │ 律效果者。 ││此限。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三十五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人依法向行政機│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關提出申請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除法規另有規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外,得以書面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言詞為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以言詞為申請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受理之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關應作成紀錄,│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經向申請人朗讀│ │ 律效果者。 ││或使閱覽,確認│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其內容無誤後由│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其簽名或蓋章。│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四十六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人或利害關係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得向行政機關申│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請閱覽、抄寫、│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複印或攝影有關│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資料或卷宗。但│ │ 果者。 ││以主張或維護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律上利益有必│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要者為限。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行政機關對前項│ │ 律效果者。 ││之申請,除有下│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列情形之一者外│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不得拒絕︰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一、行政決定前│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之擬稿或其│ │ ││ 他準備作業│ │ ││ 文件。 │ │ ││二、涉及國防、│ │ ││ 軍事、外交│ │ ││ 及一般公務│ │ ││ 機密,依法│ │ ││ 規規定有保│ │ ││ 密之必要者│ │ ││ 。 │ │ ││三、涉及個人隱│ │ ││ 私、職業秘│ │ ││ 密、營業秘│ │ ││ 密,依法規│ │ ││ 規定有保密│ │ ││ 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 │ ││ 人權利之虞│ │ ││ 者。 │ │ ││五、有嚴重妨礙│ │ ││ 有關社會治│ │ ││ 安、公共安│ │ ││ 全或其他公│ │ ││ 共利益之職│ │ ││ 務正常進行│ │ ││ 之虞者。 │ │ ││前項第二款及第│ │ ││三款無保密必要│ │ ││之部分,仍應准│ │ ││許閱覽。 │ │ ││當事人就第一項│ │ ││資料或卷宗內容│ │ ││關於自身之記載│ │ ││有錯誤者,得檢│ │ ││具事實證明,請│ │ ││求相關機關更正│ │ ││。 │ │ │├───────┼─────────────┼─────────────┤│第四十九條基於│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法規之申請,以│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掛號郵寄方式向│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行政機關提出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以交郵當日之│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郵戳為準。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律效果者。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五十條因天災│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或其他不應歸責│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於申請人之事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致基於法規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申請不能於法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期間內提出者,│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後十日內,申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回復原狀。如該│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法定期間少於十│ │ 律效果者。 ││日者,於相等之│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日數內得申請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復原狀。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狀,應同時補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期間內應為之行│ │ 則。 ││政程序行為。 │ │三、委辦規則: ││ 遲誤法定期│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間已逾一年者,│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不得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狀。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五十一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機關對於人民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法規之申請,除│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法規另有規定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應按各事項類│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別,訂定處理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間公告之。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未依前項規定訂│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定處理期間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其處理期間為二│ │ 律效果者。 ││個月。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行政機關未能於│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前二項所定期間│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內處理終結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得於原處理期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之限度內延長之│ │ 則。 ││,但以一次為限│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前項情形,應於│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原處理期間屆滿│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前,將延長之事│ │ 發生法律效果者。 ││由通知申請人。│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行政機關因天災│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或其他不可歸責│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之事由,致事務│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之處理遭受阻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時,於該項事由│ │ 則。 ││終止前,停止處│ │ ││理期間之進行。│ │ │├───────┼─────────────┼─────────────┤│第五十三條證人│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或鑑定人得向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政機關請求法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之日費及旅費,│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鑑定人並得請求│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相當之報酬。 │ │ 果者。 ││前項費用及報酬│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得請求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關預行酌給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第一項費用,除│ │ 律效果者。 ││法規另有規定外│ │四、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其標準由行政│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院定之。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第五十四條依本│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法或其他法規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行聽證時,適用│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本節規定。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律效果者。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五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機關舉行聽證前│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應以書面記載│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下列事項,並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知當事人及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已知之利害關係│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人,必要時並公│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告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一、聽證之事由│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與依據。 │ │ 律效果者。 ││二、當事人之姓│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名或名稱及│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其住居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事務所或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業所。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三、聽證之期日│ │ 則。 ││ 及場所。 │ │三、委辦規則: ││四、聽證之主要│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程序。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五、當事人得選│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任代理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六、當事人依第│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六十一條所│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得享有之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利。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七、擬進行預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程序者,預│ │ 則。 ││ 備聽證之期│ │ ││ 日及場所。│ │ ││八、缺席聽證之│ │ ││ 處理。 │ │ ││九、聽證之機關│ │ ││ 。 │ │ ││依法規之規定,│ │ ││舉行聽證應預先│ │ ││公告者,行政機│ │ ││關應將前項所列│ │ ││各款事項,登載│ │ ││於政府公報或以│ │ ││其他適當方法公│ │ ││告之。 │ │ ││聽證期日及場所│ │ ││之決定,應視事│ │ ││件之性質,預留│ │ ││相當期間,便利│ │ ││當事人或其代理│ │ ││人參與。 │ │ │├───────┼─────────────┼─────────────┤│第六十七條送達│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除法規另有規│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定外,由行政機│所稱之「法規」指: │所稱之「法規」適用於地方法││關依職權為之。│一、法律。 │規之涵義指: ││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一、自治條例。 ││ │ 。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 │ 訂定之委辦規則。 │├───────┼─────────────┼─────────────┤│第六十八條送達│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由行政機關自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或交由郵政機關│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送達。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行政機關之文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依法規以電報交│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換、電傳文件、│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傳真或其他電子│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文件行之者,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為自行送達。 │ │ 律效果者。 ││由郵政機關送達│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者,以一般郵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方式為之。但文│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書內容對人民權│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利義務有重大影│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響者,應為掛號│ │ 則。 ││。 │ │三、委辦規則: ││文書由行政機關│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自行送達者,以│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承辦人員或辦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送達事務人員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送達人;其交郵│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政機關送達者,│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以郵務人員為送│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達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前項郵政機關之│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送達準用依民事│ │ 則。 ││訴訟法施行法第│ │ ││三條訂定之郵政│ │ ││機關送達訴訟文│ │ ││書實施辦法。 │ │ │├───────┼─────────────┼─────────────┤│第九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處分除法規另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要式之規定者外│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得以書面、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詞或其他方式為│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以書面以外方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所為之行政處分│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其相對人或利│上開結論,係基於倘行政處分│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害關係人有正當│違反要式規定恐影響其效力致│ 律效果者。 ││理由要求作成書│對相對人不利,故本條第一項│(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面時,處分機關│「法規」之涵義不宜擴及行政│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不得拒絕。 │規則;惟行政機關倘基於個別│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特殊考量而以行政規則規定行│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政處分之方式俾一體遵循者,│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不在本法排除之列,但不依行│ 則。 ││ │政規則所定方式為之者,並不│三、委辦規則: ││ │影響其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零二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政機關作成限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或剝奪人民自由│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或權利之行政處│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分前,除已依第│ │ 訂定之委辦規則。 ││三十九條規定,│ │ ││通知處分相對人│ │ ││陳述意見,或決│ │ ││定舉行聽證者外│ │ ││,應給予該處分│ │ ││相對人陳述意見│ │ ││之機會。但法規│ │ ││另有規定者,從│ │ ││其規定。 │ │ │├───────┼─────────────┼─────────────┤│第一百零四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政機關依第一百│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零二條給予相對│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人陳述意見之機│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會時,應以書面│ │ 訂定之委辦規則。 ││記載下列事項通│ │ ││知相對人,必要│ │ ││時並公告之︰ │ │ ││一、相對人及其│ │ ││ 住居所、事│ │ ││ 務所或營業│ │ ││ 所。 │ │ ││二、將為限制或│ │ ││ 剝奪自由或│ │ ││ 權利行政處│ │ ││ 分之原因事│ │ ││ 實及法規依│ │ ││ 據。 │ │ ││三、得依第一百│ │ ││ 零五條提出│ │ ││ 陳述書之意│ │ ││ 旨。 │ │ ││四、提出陳述書│ │ ││ 之期限及不│ │ ││ 提出之效果│ │ ││ 。 │ │ ││五、其他必要事│ │ ││ 項。 │ │ ││前項情形,行政│ │ ││機關得以言詞通│ │ ││知相對人,並作│ │ ││成紀錄,向相對│ │ ││人朗讀或使閱覽│ │ ││後簽名或蓋章;│ │ ││其拒絕簽名或蓋│ │ ││章者,應記明其│ │ ││事由。 │ │ │├───────┼─────────────┼─────────────┤│第一百零七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政機關遇有下列│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舉行聽證︰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一、法規明文規│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定應舉行聽│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證者。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二、行政機關認│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為有舉行聽│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證之必要者│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授、中央法規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零八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政機關作成經聽│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證之行政處分時│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除依第四十三│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條之規定外,並│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應斟酌全部聽證│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之結果。但法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明定應依聽證紀│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錄作成處分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從其規定。 │ │ 律效果者。 ││ 前項行政處│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分應以書面為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並通知當事人│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十一條行│法律。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限組織││政處分有下列各│說明: │規程)。 ││款情形之一者,│本條第六款之「法規」,原則│說明: ││無效︰ │上僅限於法律,但於「中央機│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不能由書面│關組織基準法」制定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組││ 處分中得知│後,包括依該法具體及概括授│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 處分機關者│權之法規命令。 │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 。 │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二、應以證書方│ │例,經各該議會同意後,分別││ 式作成而未│ │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至直││ 給予證書者│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 │ │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三、內容對任何│ │)政府定之。有關管轄及事務││ 人均屬不能│ │權限既應於組織法規中定之,││ 實現者。 │ │則本條第六款「法規」自應包││四、所要求或許│ │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限組││ 可之行為構│ │織規程)。 ││ 成犯罪者。│ │ ││五、內容違背公│ │ ││ 共秩序、善│ │ ││ 良風俗者。│ │ ││六、未經授權而│ │ ││ 違背法規有│ │ ││ 關專屬管轄│ │ ││ 之規定或缺│ │ ││ 乏事務權限│ │ ││ 者。 │ │ ││七、其他具有重│ │ ││ 大明顯之瑕│ │ ││ 疵者。 │ │ │├───────┼─────────────┼─────────────┤│第一百二十三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授予利益之合法│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行政處分,有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列各款情形之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者,得由原處分│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機關依職權為全│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部或一部之廢止│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一、法規准許廢│於具體個案適用時,本條第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止者。 │款之「法規」位階,不得低於│ 律效果者。 ││二、原處分機關│同條第四款之「法規」位階,│(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保留行政處│以免發生依下位法規廢止依上│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分之廢止權│位法規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者。 │不合理情形。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三、附負擔之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政處分,受│ │ 則。 ││ 益人未履行│ │三、委辦規則: ││ 該負擔者。│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四、行政處分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依據之法規│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或事實事後│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發生變更,│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致不廢止該│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處分對公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將有危害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五、其他為防止│ │ 則。 ││ 或除去對公│ │ ││ 益之重大危│ │ ││ 害者。 │ │ │├───────┼─────────────┼─────────────┤│第一百三十五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公法上法律關係│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得以契約設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變更或消滅之。│三、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但依其性質或法│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規規定不得締約│ 之。 │ 果者。 ││者,不在此限。│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律效果者。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行政契約之締結│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應以書面為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但法規另有其│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他方式之規定者│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依其規定。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律效果者。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四十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政契約依約定內│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容履行將侵害第│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三人之權利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應經該第三人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面之同意,始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效力。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行政處分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作成,依法規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規定應經其他行│ │ 律效果者。 ││政機關之核准、│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同意或會同辦理│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者,代替該行政│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處分而締結之行│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政契約,亦應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該行政機關之核│ │ 則。 ││准、同意或會同│ │三、委辦規則: ││辦理,始生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行政機關為行政│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指導時,應注意│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有關法規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目的,不得濫用│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相對人明確拒絕│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指導時,行政機│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關應即停止,並│倘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不得據此對相對│反行政規則規定之目的者,相│ 律效果者。 ││人為不利之處置│對人得依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等)處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則。 ││ │ │三、委辦規則: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則。 ││ │ │ │├───────┼─────────────┼─────────────┤│第一百七十四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當事人或利害關│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係人不服行政機│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關於行政程序中│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所為之決定或處│ 。說明: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置,僅得於對實│本條本文所稱「對實體決定聲│ 果者。 ││體決定聲明不服│明不服時」,係指法律明定之│(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時一併聲明之。│正式救濟途徑(例如申請複查│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但行政機關之決│、聲明異議、複審、再複審、│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定或處置得強制│訴願、行政訴訟等)而言;惟│ 律效果者。 ││執行或本法或其│並不排斥行政機關基於便民之│三、 委辦規則:依法律、中 ││他法規另有規定│需要,另以行政規則或如承認│ 央法規授權訂定,對多 ││者,不在此限。│職權命令而以職權命令,就行│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規定其他非正式救濟途徑之聲│ 果者。 ││ │明不服之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