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法律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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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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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缺一不可,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形式基礎。
Q · 什麼東西才能叫「法律」?施行細則算嗎?
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才算法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法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少了任何一個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自治規則都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命令」或「行政規則」。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時,可以追問背後有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能違憲。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個枯燥的定義,但它其實是整個台灣法律體系的入場券守門員。憲法說: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東西,才能叫「法律」。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那些你在生活中遇到的、蓋著政府大印的各種規定,絕大多數其實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這些都不是。它們是「命令」,位階比法律低,而且不能違反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你的權利時,你可以問一個致命的問題:「限制人民權利這件事,法律有授權你做嗎?」如果只有命令沒有法律依據,那個命令就可能違憲。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講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基就埋在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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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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