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缺一不可,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形式基礎。
Q · 什麼東西才能叫「法律」?施行細則算嗎?
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才算法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法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少了任何一個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自治規則都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命令」或「行政規則」。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時,可以追問背後有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能違憲。
這條看起來只是個枯燥的定義,但它其實是整個台灣法律體系的入場券守門員。憲法說: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東西,才能叫「法律」。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那些你在生活中遇到的、蓋著政府大印的各種規定,絕大多數其實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這些都不是。它們是「命令」,位階比法律低,而且不能違反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你的權利時,你可以問一個致命的問題:「限制人民權利這件事,法律有授權你做嗎?」如果只有命令沒有法律依據,那個命令就可能違憲。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講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基就埋在這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為「法律」的形式定義條款,規範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兩道民主程序,方能在中華民國法秩序中取得「法律」位階,是整部憲法區分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座標原點,亦為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443 號)的形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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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不是法律。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施行細則通常是行政院或各部會發布的「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而且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如果施行細則實質擴張或限縮了母法的內容,就可能違憲。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把命令分成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這七種都不是法律。
不算。依憲法第 170 條及第 72 條,立法院通過後必須移送總統,總統在收到後 10 天內公布(除非在這 10 天內退回覆議)。只有完成「公布」程序,才符合本條對「法律」的定義,也才能對外發生效力。通常法律條文會有一條「施行日期」,從公布日起算或另定施行日,公布和施行是兩件事,要分清楚。
規定「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道程序,是台灣整套法律體系的入場券,缺一不可。
依憲法 170 條,只有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的才叫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函釋都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名稱有 4 種:法、律、條例、通則。其他名稱(規程、規則、辦法等)都是命令。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必須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不得單以命令為之。釋字第 443 號建立層級化體系,地基在憲法 170 條。
立法院一讀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 → 三讀 → 移送總統 → 總統 10 日內公布 → 依施行日生效。憲法 170 條規定缺一不可。
看名稱:含「法、律、條例、通則」是法律;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是命令。或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類別欄位。
在訴願、行政訴訟、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時主張該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憲法 172 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立法院通過後 5 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依憲法 72 條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布。行政院如認窒礙難行,可在 10 日內提覆議。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 170)位階較高;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命令違反法律無效(憲 172)。
法律全國適用,由立法院通過;自治條例僅地方適用,由地方議會通過。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法律(憲法第十章地方制度)。
| 比較面向 | law | regulation | administrative_rule |
|---|---|---|---|
| 制定機關 | 立法院(憲法 170 條) | 行政院、各部會、地方政府 | 機關內部訂定 |
| 發布程序 | 立法院三讀 + 總統公布 | 依授權發布、刊登政府公報 | 機關內部下達 |
| 位階 | 次於憲法 | 次於法律 | 次於命令 |
| 可否限制人民權利 | 可(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 原則上不可對外發生效力 |
| 名稱類型 | 法、律、條例、通則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要點、注意事項、原則、須知、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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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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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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