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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法律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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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缺一不可,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形式基礎。

Q · 什麼東西才能叫「法律」?施行細則算嗎?

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才算法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法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少了任何一個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自治規則都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命令」或「行政規則」。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時,可以追問背後有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能違憲。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個枯燥的定義,但它其實是整個台灣法律體系的入場券守門員。憲法說: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東西,才能叫「法律」。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那些你在生活中遇到的、蓋著政府大印的各種規定,絕大多數其實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這些都不是。它們是「命令」,位階比法律低,而且不能違反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你的權利時,你可以問一個致命的問題:「限制人民權利這件事,法律有授權你做嗎?」如果只有命令沒有法律依據,那個命令就可能違憲。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講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基就埋在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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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