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法律之意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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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缺一不可,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形式基礎。
Q · 什麼東西才能叫「法律」?施行細則算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法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少了任何一個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自治規則都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命令」或「行政規則」。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時,可以追問背後有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能違憲。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個枯燥的定義,但它其實是整個台灣法律體系的入場券守門員。憲法說: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東西,才能叫「法律」。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那些你在生活中遇到的、蓋著政府大印的各種規定,絕大多數其實都不是「法律」。施行細則、辦法、要點、準則、函釋,這些都不是。它們是「命令」,位階比法律低,而且不能違反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政府用一紙命令限制你的權利時,你可以問一個致命的問題:「限制人民權利這件事,法律有授權你做嗎?」如果只有命令沒有法律依據,那個命令就可能違憲。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講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基就埋在這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為「法律」的形式定義條款,規範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總統公布兩道民主程序,方能在中華民國法秩序中取得「法律」位階,是整部憲法區分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座標原點,亦為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443 號)的形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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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 170 條規定什麼?▾
規定「法律」的形式定義: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個程序,缺一不可。
Q2法律和行政命令差在哪?▾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 170 條),位階較高;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位階較低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Q3施行細則是法律嗎?▾
不是。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的一種,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位階低於法律。
Q4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嗎?▾
不會。還要總統依憲法第 72 條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布,並依該法律「施行日期」條款生效。
Q5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律」有哪幾種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的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四種。
Q6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有哪幾種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全部位階低於法律。
Q7釋字第 443 號跟憲法 170 條有什麼關係?▾
釋字 443 號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地基就埋在憲法 170 條對「法律」的嚴格定義之上。
Q8命令違反法律會怎樣?▾
依憲法第 172 條,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當事人可在訴願、行政訴訟、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中主張該命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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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law | regulation | administrative_rule |
|---|---|---|---|
| 制定機關 | 立法院(憲法 170 條) | 行政院、各部會、地方政府 | 機關內部訂定 |
| 發布程序 | 立法院三讀 + 總統公布 | 依授權發布、刊登政府公報 | 機關內部下達 |
| 位階 | 次於憲法 | 次於法律 | 次於命令 |
| 可否限制人民權利 | 可(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 原則上不可對外發生效力 |
| 名稱類型 | 法、律、條例、通則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要點、注意事項、原則、須知、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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