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10003689 號
要旨
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至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雖可於法官審判時予以引用,惟仍應依據法律,故其表示之見解如有不同,並不受其拘束。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審判上法律見解相關命令,亦同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請就「監察院因歌○公司、遠○公司重整案及雅○公司破產裁定案,法院就個案所表示之見解,與行政機關見解不一,本於政府一體,宜建立相同標準」表示意見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2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102401770 號函。
二、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此所稱法律,依同法第 170 條規定,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不包括行政命令。另依本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意旨,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旨揭具體個案因涉法官審判權限,為免干預審判,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另本院非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有關公司登記應由 貴部本諸職權卓處。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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