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 條(法律之位階性(一))

  1. 1.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2.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由司法院(現為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疑義,為違憲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

Q · 覺得某條法律違憲,能告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由司法院解釋憲法疑義。具體做法是:先把案件走完一般救濟(行政訴訟或民刑事訴訟)至確定判決,再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該判決或所適用法律違反憲法。

白話解讀

這兩句話是整個台灣法治的頂端。第一句說:法律違反憲法就無效。第二句說:誰有資格認定它違憲?只有司法院。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立法院可以通過任何法律,總統可以公布任何法律,但只要有一條違憲,它的效力可以被司法院打回原形。這就是我們常講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對你來說,這條為什麼重要?因為它給了你一條路:當一條法律實際上侵害你的基本權利時,你不是只能乖乖接受,你可以把這件事一路打到憲法法庭,請大法官判決那條法律違憲。過去幾十年間,通姦除罪化、死刑程序檢討、同婚法制化、稅務法律保留爭議,這些改變台灣的重大憲政時刻,都是靠這一條撐起來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建立法律位階性與違憲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第一項宣示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確立憲法作為最高規範的位階;第二項將違憲審查權專屬於司法院(現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行使),形成集中審查模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某條法律不公平,可以直接告到憲法法庭嗎?

不行直接告。你必須先走完一般的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或民刑事訴訟),直到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你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確定判決或其適用的法律違反憲法。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是主要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六個月這個期限非常重要,從終局判決送達的次日起算,錯過就永遠失去這個機會。

Q2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之後,那條法律立刻就消失了嗎?

不一定。憲法法庭可以選擇立即失效,也可以給立法院一段期限(通常 1 到 2 年)去修法,期限內舊法律繼續適用但要依判決意旨解釋。例如釋字第 748 號要求立法院 2 年內完成同婚立法。所以「違憲」不一定等於「立即無效」。內行人提示:判決書的主文要仔細看,大法官會明確寫出失效的時點和過渡方案,這往往比判決理由更重要。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是什麼?

確立憲法為最高規範、法律違憲無效,並將違憲審查權專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是違憲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

Q4違憲審查制度是什麼?

由特設司法機關審查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違憲者宣告無效或限期修法。我國採集中審查模式,由憲法法庭專屬行使。

Q5裁判憲法審查是什麼?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新增制度,人民可對確定判決本身或其所適用法令聲請違憲審查,門檻比舊釋字制度低。

Q6什麼是法律位階性?

法規範體系依制定機關與程序形成上下位階:憲法 > 法律 > 命令。下位規範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

Q7怎麼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走完一般救濟取得確定判決 → 委任律師 → 六個月內向憲法法庭遞狀 → 繳 3,000 元聲請費 → 等待受理裁定。

Q8聲請憲法審查要多少錢?

聲請費 3,000 元(憲訴法第 17 條),但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通常 8-15 萬起跳。無資力者可聲請訴訟救助。

Q9怎麼證明法律違憲?

具體指出違反憲法哪一條、哪一個基本權、為何不符比例原則(適合性、必要性、衡平性三段論)。

Q10聲請期限怎麼計算?

確定判決送達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不受理。建議判決一下來立刻準備,不要拖到最後一週。

Q11釋字 vs 憲法法庭裁判差在哪?

2022 年《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改制:舊「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X 號)改為「憲法法庭裁判」(111 年憲判字第 X 號),程序更接近訴訟模式。

Q12我國集中審查 vs 美國分散審查差在哪?

我國(德奧模式)違憲審查權專屬憲法法庭;美國各級法院都可審查違憲,最高法院為終審。我國效率較高但門檻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ld_system_pre_2022new_system_post_2022
啟動者人民、立法委員(1/3)、機關、法官人民(含裁判憲法審查)、立法委員(1/4)、機關、法官
裁決名稱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X 號)憲法法庭裁判(111 年憲判字第 X 號)
個人聲請門檻對適用法律違憲提出疑義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可挑戰確定判決本身
聲請期限無明確期限確定判決送達後六個月內
程序形式書面審理為主重大案件採言詞辯論,更接近訴訟模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98 條第 1 項(憲法最高法規性)+ 第 81 條(最高裁違憲審查權,採分散審查 + 最高裁終審)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 107 조 + 헌법재판소법(韓國憲法法院集中審查,1988 年成立)
🇨🇳 中國憲法第 5 條(一切法律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立法法第 99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無獨立違憲審查機關,採政治審查模式)
🇩🇪 德國GG Art. 100(法官具體規範統制聲請)+ Art. 93 Abs. 1 Nr. 4a(個人憲法訴願 Verfassungsbeschwerde)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1(事前審查)+ Art. 61-1(2010 年新增 QPC 事後審查)
🇺🇸 美國Marbury v. Madison (1803) — 普通法系分散審查的判例法依據,無憲法明文,由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確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