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