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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1.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2.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