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修憲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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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bber
9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已無國民大會
bellawu021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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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立委1/4、4/3、3: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