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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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為原始修憲程序,含國民大會修憲與立法院提案兩種路徑,現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為立法院加公民複決雙重門檻。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怎麼修憲?現在還適用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規定兩種原始修憲程序:(1)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決議直接修改;(2)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擬定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現行修憲程序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立法院提案後須經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
白話解讀
這條是憲法的「自我保護鎖」。它規定修改憲法要經過極高的門檻,比通過普通法律困難十倍以上。為什麼要這麼困難?因為憲法是遊戲規則的規則。如果遊戲規則可以被當權者輕易修改,那根本沒有規則可言。這條寫的是本文原始程序(國民大會為主),但民國 94 年修憲後,修憲程序已經改為: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這代表修憲要同時過「國會極高門檻」和「全民公投」兩關。對你的意義:你手上的那張選票,在修憲這件事上的重量是平常的十倍。每一次修憲公投都是一次決定國家結構的機會,不投就是放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為憲法本文中規範修憲程序的條款,建立兩種原始修憲路徑:國民大會直接修憲與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本條訂立修憲高門檻設計,意在保障憲法穩定性,避免當權者輕易變更國家根本規則。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本條實質內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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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修憲還是照這條走嗎?▾
不是。本條是憲法本文的原始規定,依國民大會為核心。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已廢除,現行修憲程序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交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這個門檻極高,過去二十年只有一次修憲公投(2022 年 18 歲公民權案)正式付諸表決,而且因為同意票未達門檻而未通過。
Q2為什麼修憲要比一般立法難這麼多?▾
因為憲法是規則的規則。如果當權者可以用多數決輕易改憲,他們就能改變遊戲規則讓自己永遠執政(例如取消連任限制、剝奪反對黨權利)。高門檻是為了防止這種自我擴權。這也是為什麼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修憲都非常困難。這種反多數決的設計是現代憲政主義的核心,不是民主的敵人,而是民主的保護機制。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是什麼?▾
規定憲法本文原始修憲程序,含兩種路徑:國民大會直接修憲、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實際適用上已由增修條文 12 條取代。
Q4什麼是公民複決修憲?▾
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後公告半年,交全國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是修憲程序的最終把關機制。
Q5什麼是修憲界限論?▾
司法院釋字 499 號確立:縱使依 174 條程序通過之修憲案,若違反憲法本質重要性(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仍可宣告違憲。
Q6為什麼修憲要設計這麼高門檻?▾
反多數決原則:防止當權者用多數決變更國家根本規則自我擴權。高門檻是民主的保護機制,不是民主的敵人。
Q7現在修憲怎麼進行?▾
依增修條文 12 條:立法院 1/4 提議 → 3/4 出席 → 3/4 決議 → 公告半年 → 公民複決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 → 修憲生效。
Q8修憲公投怎麼投?▾
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公告半年後,與全國性公投相同方式投票。在投票所領票後在「同意」「不同意」欄圈選,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算通過。
Q9怎麼推動修憲提案?▾
公民團體或政黨可遊說立法院立委連署。集滿 1/4 立委(約 28 位)連署即可提案,但要過 3/4 出席 3/4 決議的高門檻,實務上需跨黨派廣泛共識。
Q10如何證明修憲案違憲?▾
依釋字 499 號修憲界限論,主張該修憲案違反憲法本質重要性(如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
Q11原 174 條 vs 增修條文 12 條差在哪?▾
原 174 條以國民大會為核心;增修 12 條改為立法院提案加公民複決。最大差異是公民直接參與成為必經程序。
Q12修憲 vs 修法門檻差多少?▾
修法只需立法院過半數(57 票);修憲需立法院 3/4(85 票)加全民公投半數同意。修憲難度約是修法的十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untry_or_act | proposal_threshold | approval_method | current_status |
|---|---|---|---|
| 中華民國(原 174 條) | 國民大會 1/5 提議、3/2 出席、3/4 決議 | 國民大會直接決議 或 國民大會複決 | 已廢除(國民大會 2005 年廢除) |
| 中華民國(現行增修 12 條) | 立法院 1/4 提議、3/4 出席、3/4 決議 | 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現行有效 |
| 日本(憲法 96 條) | 兩院議員各 2/3 以上 | 國民投票過半數 | 現行有效(自 1947 年未修過) |
| 美國(憲法第 5 條) | 國會兩院 2/3 或州議會 2/3 申請 | 州議會 3/4 或州制憲會議 3/4 批准 | 現行有效(共 27 條修正案) |
| 德國(基本法第 79 條) | 聯邦眾議院 2/3 + 聯邦參議院 2/3 | 雙院通過即可,無公投 | 現行有效(已修 60+ 次) |
| 法國(憲法第 89 條) | 總統或國會議員提案 | 公民投票 或 兩院聯席會議 3/5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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