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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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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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為原始修憲程序,含國民大會修憲與立法院提案兩種路徑,現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為立法院加公民複決雙重門檻。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怎麼修憲?現在還適用嗎?
本條已被增修條文 12 條取代,現需公民複決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規定兩種原始修憲程序:(1)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決議直接修改;(2)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擬定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現行修憲程序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立法院提案後須經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
深度解讀
這條是憲法的「自我保護鎖」。它規定修改憲法要經過極高的門檻,比通過普通法律困難十倍以上。為什麼要這麼困難?因為憲法是遊戲規則的規則。如果遊戲規則可以被當權者輕易修改,那根本沒有規則可言。這條寫的是本文原始程序(國民大會為主),但民國 94 年修憲後,修憲程序已經改為: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這代表修憲要同時過「國會極高門檻」和「全民公投」兩關。對你的意義:你手上的那張選票,在修憲這件事上的重量是平常的十倍。每一次修憲公投都是一次決定國家結構的機會,不投就是放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憲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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