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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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為原始修憲程序,含國民大會修憲與立法院提案兩種路徑,現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為立法院加公民複決雙重門檻。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怎麼修憲?現在還適用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規定兩種原始修憲程序:(1)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決議直接修改;(2)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擬定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現行修憲程序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立法院提案後須經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
白話解讀
這條是憲法的「自我保護鎖」。它規定修改憲法要經過極高的門檻,比通過普通法律困難十倍以上。為什麼要這麼困難?因為憲法是遊戲規則的規則。如果遊戲規則可以被當權者輕易修改,那根本沒有規則可言。這條寫的是本文原始程序(國民大會為主),但民國 94 年修憲後,修憲程序已經改為: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這代表修憲要同時過「國會極高門檻」和「全民公投」兩關。對你的意義:你手上的那張選票,在修憲這件事上的重量是平常的十倍。每一次修憲公投都是一次決定國家結構的機會,不投就是放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為憲法本文中規範修憲程序的條款,建立兩種原始修憲路徑:國民大會直接修憲與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本條訂立修憲高門檻設計,意在保障憲法穩定性,避免當權者輕易變更國家根本規則。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本條實質內容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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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是什麼?▾
規定憲法本文的原始修憲程序,含兩種路徑:國民大會直接修憲、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
Q2中華民國憲法第 174 條現在還適用嗎?▾
實質內容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取代,現行修憲改為立法院提案加公民複決
Q3修憲跟修法差在哪?▾
修法只需立法院過半數,修憲須立法院四分之三加全民公投,門檻高十倍以上
Q4公民複決修憲怎麼投?▾
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後公告半年,與全國性公投相同方式投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Q5為什麼修憲要這麼難?▾
防止當權者透過多數決變更國家根本規則自我擴權,憲法高門檻是民主保護機制
Q6台灣修過幾次憲?▾
民國 80-94 年國民大會時期共修憲七次,民國 94 年後改公民複決,至 2026 年僅 2022 年 18 歲公民權案付諸表決且未通過
Q7修憲提案會自動成立嗎?▾
不會。立法院須四分之一立委提議、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四分之三立委決議才能擬定修正案,門檻極高
Q8修憲案沒過會怎樣?▾
修憲案經公民複決未獲半數同意票即不通過,憲法維持原狀,提案方可重新發起新提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untry_or_act | proposal_threshold | approval_method | current_status |
|---|---|---|---|
| 中華民國(原 174 條) | 國民大會 1/5 提議、3/2 出席、3/4 決議 | 國民大會直接決議 或 國民大會複決 | 已廢除(國民大會 2005 年廢除) |
| 中華民國(現行增修 12 條) | 立法院 1/4 提議、3/4 出席、3/4 決議 | 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現行有效 |
| 日本(憲法 96 條) | 兩院議員各 2/3 以上 | 國民投票過半數 | 現行有效(自 1947 年未修過) |
| 美國(憲法第 5 條) | 國會兩院 2/3 或州議會 2/3 申請 | 州議會 3/4 或州制憲會議 3/4 批准 | 現行有效(共 27 條修正案) |
| 德國(基本法第 79 條) | 聯邦眾議院 2/3 + 聯邦參議院 2/3 | 雙院通過即可,無公投 | 現行有效(已修 60+ 次) |
| 法國(憲法第 89 條) | 總統或國會議員提案 | 公民投票 或 兩院聯席會議 3/5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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