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修憲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ellawu021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國民大會1/5、2/3、3/4 立院立委1/4、4/3、3: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