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3 條(憲法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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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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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73 條規定憲法解釋權專屬司法院,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權,可宣告法律無效。
Q · 誰有權解釋憲法?法院的法律違憲時誰來宣告?
司法院。透過憲法法庭判決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3 條,憲法解釋權專屬於司法院。具體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可宣告法律違憲無效。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原「大法官解釋」改為「憲法法庭判決」,效力相同,皆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聲請門檻:人民須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法官審理個案時遇憲法疑義得停止訴訟聲請裁判。
深度解讀
當一條法律的意思你看不懂,或兩個機關對同一條法律的解讀打架了,誰說了算?這條給了答案:司法院。這個設計不是行政細節,是整個憲政的關鍵齒輪。它的意思是:憲法不是由總統說了算,不是由立法院說了算,甚至不是由多數民意說了算,而是由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來最終解釋。這對你的意義是什麼?當立法院通過一條你認為違憲的法律,當行政機關用一道命令侵害你的權利,你有一條最後的路可以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這條路很窄,門檻很高,但它存在。它是你在這個國家裡對抗多數暴力和行政擴權的最後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憲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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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