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