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25 條(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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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25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是五權憲法權能區分設計的核心,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大形同廢除,但條文未刪除。
Q · 國民大會還存在嗎?憲法第 25 條還有用嗎?
國民大會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形同廢除,但中華民國憲法第 25 條本文仍存在憲法中,未被刪除。法律上稱為「凍結」而非「廢除」— 增修條文第 1 條與第 12 條把國大的修憲、選總統等核心職權轉移到公民直接行使,國大從此無事可做。考憲法時,題目沒特別註明「依增修條文」的,仍須依憲法本文(即第 25 條原始設計)作答,這是高普考、司律、公職憲法題的經典送分區與失分區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台灣曾經有一個機關,它的權力大到可以選總統、改憲法,卻在 2005 年被自己投票廢掉了。這就是國民大會。憲法第 25 條是它的出生證明:「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注意用詞,不是「立法權」不是「行政權」,是「政權」。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設計裡,人民有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國民大會就是替全體國民「代行」這些權力的機關。但增修條文一路修下來,選總統改成直選(1996 年),修憲改成公民複決(2005 年),國民大會的功能被一項一項拔掉,最後連自己都投票決定「任務型國大」走入歷史。這條沒有被刪除,它還在憲法本文裡,像一具不會拆的鷹架,上面的建築已經改了好幾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5 條為國民大會設置之憲法依據,宣示國大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孫中山五權憲法「權能區分」設計的核心: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本條歷經七次修憲,國大職權陸續被增修條文移轉,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實質失效,但條文本身從未被刪除,形成「凍結但未廢」的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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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大會是什麼?▾
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憲法機關,2005 年走入歷史。
Q2國民大會還存在嗎?▾
機關沒了,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不再運作,但憲法本文第 25 條未被刪除。
Q3政權跟治權差在哪?▾
政權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工具(選罷創複),治權是政府治理國家的能力(五院職權)。
Q4國民大會怎麼選總統?▾
歷史上由國大代表間接選舉,1996 年改為公民直選後此職權消失。
Q5國民大會為什麼廢掉?▾
三波修憲逐步架空:1996 直選總統、2000 改任務型、2005 修憲複決公民化。
Q6憲法本文 vs 增修條文哪個優先?▾
增修條文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但本文未刪除;考試題型沒指明就答本文。
Q7現在怎麼修憲?▾
立法院提案 + 公民複決(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門檻極高近乎不可能。
Q8五權憲法是什麼?▾
孫中山設計的政府架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加上國大代表政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stitution_text | amendment_current | since |
|---|---|---|---|
| 選舉總統 | 國民大會選舉(憲法第 27 條) | 公民直接選舉(增修條文第 2 條) | 1996 |
| 修憲程序 | 國民大會議決(憲法第 174 條) | 立法院提案 + 公民複決(增修條文第 12 條) | 2005 |
| 罷免總統 | 國民大會議決 | 立法院提案 + 公民投票(增修條文第 2 條) | 1992 |
| 創制複決權 | 國民大會代行(憲法第 27 條) | 公民投票法直接行使 | 2003 |
| 領土變更 | 國民大會議決(憲法第 4 條) | 立法院提案 + 公民複決(增修條文第 4 條) |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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