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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6 條(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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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由七類選出: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規定的國民大會代表還存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國民大會代表原由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七類選出。1991 年起增修條文逐步凍結國民大會的選舉與職權,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正式廢除,本條條文未經正式刪除,現以「凍結但未刪除」狀態保留於憲法本文之中。

白話解讀

打開這條,你看到的不是一份代表名額表,是 1947 年中華民國的政治版圖。蒙古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西藏另計。邊疆民族另計。僑民另計。這份名單忠實記錄了制憲當時的領土想像:從外蒙古到西藏,從新疆到南海,全部有代表席次。七十多年後讀這條,感覺像考古。但這不只是歷史趣味。中華民國憲法至今沒有正式放棄這些領土主張,而這條就是那些主張的制度化證據。每次兩岸關係或國際地位的辯論裡,有人拿「固有疆域」說事,源頭就在這裡。另一個藏在細節裡的設計:第六款「職業團體」和第七款「婦女團體」各有保障名額。這是 1940 年代把「社會多元代表性」寫進憲法的嘗試,比很多西方國家的性別保障名額早了幾十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為國民大會代表組成的基礎規範,列舉七種代表類型:縣市區域代表(每縣市一人,人口逾 50 萬人按比例增加)、蒙古各盟旗代表、西藏代表、邊疆民族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代表、職業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本條反映 1947 年制憲時涵蓋全中國的政治設計,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因國民大會廢除而實質失效,條文本身未經正式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26 條規定什麼?

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七類選出方式。

Q2國民大會還在運作嗎?

已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廢除。

Q3蒙古西藏代表還能選嗎?

已凍結,但條文本身未刪除。

Q4婦女保障名額從哪一條來?

源自憲法第 26 條第七款,延續至增修條文第 4 條。

Q5憲法第 26 條被廢除了嗎?

未廢除,僅被增修條文實質凍結。

Q6國民大會的七類代表是什麼?

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

Q7為什麼憲法寫蒙古西藏?

1947 制憲時主張涵蓋全中國領土。

Q8現在還能修改憲法第 26 條嗎?

理論上可,但修憲門檻幾乎無法達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代表類型名額規則現行狀態
第一款縣市區域代表每縣市一人,人口逾 50 萬人,每增 50 萬人增選一人凍結(增修條文第 1 條取代)
第二款蒙古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凍結(2002 年承認蒙古國獨立)
第三款西藏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四款邊疆民族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五款僑居國外國民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精神延續至立法委員僑選代表)
第六款職業團體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七款婦女團體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精神延續至增修條文第 4 條立委婦女保障名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59 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代表)— 民族代表設計與本條第四款邊疆民族代表有歷史平行性,但無國民大會式政權機關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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