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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26國大代表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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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由七類選出: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規定的國民大會代表還存在嗎?

條文還在但失效,國大已廢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國民大會代表原由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七類選出。1991 年起增修條文逐步凍結國民大會的選舉與職權,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正式廢除,本條條文未經正式刪除,現以「凍結但未刪除」狀態保留於憲法本文之中。

白話解讀

打開這條,你看到的不是一份代表名額表,是 1947 年中華民國的政治版圖。蒙古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西藏另計。邊疆民族另計。僑民另計。這份名單忠實記錄了制憲當時的領土想像:從外蒙古到西藏,從新疆到南海,全部有代表席次。七十多年後讀這條,感覺像考古。但這不只是歷史趣味。中華民國憲法至今沒有正式放棄這些領土主張,而這條就是那些主張的制度化證據。每次兩岸關係或國際地位的辯論裡,有人拿「固有疆域」說事,源頭就在這裡。另一個藏在細節裡的設計:第六款「職業團體」和第七款「婦女團體」各有保障名額。這是 1940 年代把「社會多元代表性」寫進憲法的嘗試,比很多西方國家的性別保障名額早了幾十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為國民大會代表組成的基礎規範,列舉七種代表類型:縣市區域代表(每縣市一人,人口逾 50 萬人按比例增加)、蒙古各盟旗代表、西藏代表、邊疆民族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代表、職業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本條反映 1947 年制憲時涵蓋全中國的政治設計,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因國民大會廢除而實質失效,條文本身未經正式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蒙古和西藏的代表席次現在怎麼處理?

沒有處理,就是凍在那裡。增修條文用「自由地區」的概念重新定義了政治權利的適用範圍,實質上繞過了這些條款,但沒有正面廢除。蒙古代表、西藏代表這些席次在制度上變成了「存在但無法選出」的幽靈席位。2002 年行政院正式承認蒙古國的獨立地位,但憲法本文沒配套修改,這種「行政承認但憲法沒動」的狀態,在法學上叫做「憲法與事實的落差」。

Q2為什麼不乾脆把這些過時的條文刪掉?

因為修憲門檻太高了。依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需要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再交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以台灣目前的選舉人數計算,大約需要九百多萬人投同意票。這個門檻幾乎不可能跨越,所以大家選擇用增修條文「架空」而不是「修改」本文。

Q3憲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的七類組成方式:縣市、蒙古、西藏、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婦女團體。是 1947 年制憲時涵蓋全中國的政治設計。

Q4國民大會的七類代表是什麼?

第一款縣市區域代表(每縣市 1 人,逾 50 萬人增選)、第二款蒙古(每盟 4 人)、第三款西藏、第四款邊疆民族、第五款僑民、第六款職業團體、第七款婦女團體。

Q5蒙古西藏代表為什麼出現在中華民國憲法?

1947 年制憲時中華民國主張的領土範圍涵蓋外蒙古、西藏。本條第二、三款是該領土主張在代表制度上的法律化。雖然 2002 年承認蒙古國,但憲法本文未配套修改。

Q6婦女保障名額從哪一條開始?

源自本條第七款(1947 制憲入憲)。這在當時全球脈絡下是非常前衛的設計,比多數西方國家早數十年。後延續至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立法委員婦女保障名額。

Q7國民大會還在運作嗎?

已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正式廢除。原修憲、選總統等職權分散至立法院與公民投票。本條條文未刪除但已失去實際效力。

Q8怎麼修改憲法第 26 條?

依增修條文第 12 條,需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再交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以現有選舉人數計算約需 900 萬以上同意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Q9本條的代表類型怎麼選出?

原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各款專法選出。1991 年增修條文第 1 條起改採自由地區(台澎金馬)為選舉基礎,本條七款代表選舉實質凍結。

Q10考試怎麼考憲法第 26 條?

高頻考點是「七款代表類型完整列舉」+「凍結但未刪除的憲法狀態」+「婦女保障名額的歷史源頭」三組概念。國民大會延任案釋字 499 也是常見申論題。

Q11憲法第 26 條 vs 增修條文第 1 條差在哪?

本條是 1947 制憲原版的代表組成(含蒙古西藏邊疆代表),涵蓋全中國領土想像。增修條文第 1 條改採「自由地區」概念,把代表選舉限縮在台澎金馬,並逐步凍結國大選舉,最終 2005 年廢除國大本身。

Q12國民大會 vs 立法院差在哪?

國大原為「政權機關」(修憲、選總統、議決領土變更),立法院為「治權機關」(立法、預算、行政院信任)。國大廢除後,部分職權(修憲提案、領土變更)移至立法院加公投,部分(選總統)改由人民直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代表類型名額規則現行狀態
第一款縣市區域代表每縣市一人,人口逾 50 萬人,每增 50 萬人增選一人凍結(增修條文第 1 條取代)
第二款蒙古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凍結(2002 年承認蒙古國獨立)
第三款西藏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四款邊疆民族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五款僑居國外國民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精神延續至立法委員僑選代表)
第六款職業團體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
第七款婦女團體代表依法律訂定凍結(精神延續至增修條文第 4 條立委婦女保障名額)

代表類型

第一款
縣市區域代表
第二款
蒙古代表
第三款
西藏代表
第四款
邊疆民族代表
第五款
僑居國外國民代表
第六款
職業團體代表
第七款
婦女團體代表

名額規則

第一款
每縣市一人,人口逾 50 萬人,每增 50 萬人增選一人
第二款
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第三款
依法律訂定
第四款
依法律訂定
第五款
依法律訂定
第六款
依法律訂定
第七款
依法律訂定

現行狀態

第一款
凍結(增修條文第 1 條取代)
第二款
凍結(2002 年承認蒙古國獨立)
第三款
凍結
第四款
凍結
第五款
凍結(精神延續至立法委員僑選代表)
第六款
凍結
第七款
凍結(精神延續至增修條文第 4 條立委婦女保障名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59 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代表)— 民族代表設計與本條第四款邊疆民族代表有歷史平行性,但無國民大會式政權機關設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1225 制定)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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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規定:「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