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現已由增修條文及公投承接。
Q · 國民大會原本有什麼職權?現在還有效嗎?
選總統、罷免、修憲、複決四項,現由公投承接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國民大會原有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須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始得啟動)。1991年起七次增修條文已將前四項職權實質轉移: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增修第2條)、罷免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增修第2條第9項)、修憲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前置條件從未滿足,是台灣憲政中從未啟動的設計。
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改憲法、複決修憲案。這四項權力,每一項都足以翻轉國家的走向,而且全部集中在同一個機關手上。1947 年的國民大會,就是握著這四把鑰匙的房間。現在回頭看,這個設計裡最耐人尋味的是第二項「罷免總統」。總統做不好,國民大會可以把他拉下來。這不是彈劾(那是監察院的事),是「代表人民直接收回授權」。改成總統直選之後,罷免總統的門檻變成了公民投票,至今從未成功發動過。還有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關於創制和複決兩權,國民大會自己設了一道前置條件,「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才啟動。換句話說,制憲者預設人民要先在地方層級練習直接民主,國民大會才接手在中央層級行使。這個條件從來沒有被滿足過,所以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權從來沒有真正啟動。一個設計得很精巧但從未運轉的機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範國民大會四項核心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並附條件式賦予創制複決兩權,是政權與治權分離設計下,人民主權具體化的憲政機關職權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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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總統:1996年起改為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罷免總統:立法院提案後交公民投票(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修改憲法: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提出,再交公民投票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增修條文第12條)。創制複決:由公民投票法部分承接,但範圍和門檻與原始設計不同。實務上這四項的替代機制分散在不同的法源裡,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機關完整繼承了國民大會的所有功能。
制憲者設了一個條件:等到全國有半數以上的縣市曾經在地方層級行使過創制和複決兩項政權,國民大會才制定辦法在中央層級行使。這是先在地方練習再推到中央的漸進式設計。但台灣在地方層級的直接民主實踐一直不普遍,這個半數縣市的門檻從未達成。所以這項權力名義上存在了五十多年,實際上一天都沒運作過。這是憲法條文中罕見的附停止條件設計。
規範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憲、複決修憲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是政權治權分離設計下人民主權的具體化條款。
2005年第七次增修條文後,國民大會實質廢除,職權分別由公民投票及立法院承接,27條原文仍存在但已被增修條文實質取代。
孫文五權憲法理論核心,政權由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由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創制權是人民主動提出法案使其成為法律;複決權是人民對立法機關通過之法案表示同意或否決,27條附條件賦予國大行使。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須立法院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再交全體選民投票,至今未成功發動過。
依增修條文第12條,立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提出,再交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過半。
27條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曾行使創制複決後」國大才能制定辦法,此條件從未滿足,2003年公投法另立法源部分承接。
1991-2005年間七次增修條文逐步轉移:選總統→公民直選、罷免→立院提案加公投、修憲→立院提案加公投、創制複決→公投法部分承接。
不能直接比。國大行使政權(選罷修複),立院行使治權中的立法權,兩者分屬不同維度的權力,國大不能立法、立院(原設計)不能修憲。
國大複決透過代表間接行使、有半數縣市前置條件、從未啟動;公投法由全民直接行使、無前置條件、2003年起多次實施。
| 比較面向 | original_27 | current_mechanism | key_difference |
|---|---|---|---|
| 選舉總統 | 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 | 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1996年首次實施) | 從間接代議改為直接民主 |
| 罷免總統 | 國民大會直接罷免 | 立院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交全民投票(增修第2條第9項) | 改為立院提案+公投雙重門檻,至今未成功發動 |
| 修改憲法 | 國民大會三分之二同意 | 立院四分之三同意提案+公投有效同意過半選舉人總額(增修第12條) | 公投複決且門檻提高,2005年後至今未修憲成功 |
| 複決修憲案 | 國民大會複決立院所提修憲案 | 全民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 | 代表複決改為全民直接複決 |
| 創制複決兩權 | 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啟動 | 部分由公投法承接(2003年制定,2017年大修) | 前置條件從未滿足,公投法另立法源獨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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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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