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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27國大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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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2. 2.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現已由增修條文及公投承接。

Q · 國民大會原本有什麼職權?現在還有效嗎?

選總統、罷免、修憲、複決四項,現由公投承接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國民大會原有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須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始得啟動)。1991年起七次增修條文已將前四項職權實質轉移: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增修第2條)、罷免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增修第2條第9項)、修憲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前置條件從未滿足,是台灣憲政中從未啟動的設計。

白話解讀

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改憲法、複決修憲案。這四項權力,每一項都足以翻轉國家的走向,而且全部集中在同一個機關手上。1947 年的國民大會,就是握著這四把鑰匙的房間。現在回頭看,這個設計裡最耐人尋味的是第二項「罷免總統」。總統做不好,國民大會可以把他拉下來。這不是彈劾(那是監察院的事),是「代表人民直接收回授權」。改成總統直選之後,罷免總統的門檻變成了公民投票,至今從未成功發動過。還有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關於創制和複決兩權,國民大會自己設了一道前置條件,「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才啟動。換句話說,制憲者預設人民要先在地方層級練習直接民主,國民大會才接手在中央層級行使。這個條件從來沒有被滿足過,所以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權從來沒有真正啟動。一個設計得很精巧但從未運轉的機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範國民大會四項核心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並附條件式賦予創制複決兩權,是政權與治權分離設計下,人民主權具體化的憲政機關職權總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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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大會的四項職權現在分別由誰行使?

選舉總統:1996年起改為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罷免總統:立法院提案後交公民投票(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修改憲法: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提出,再交公民投票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增修條文第12條)。創制複決:由公民投票法部分承接,但範圍和門檻與原始設計不同。實務上這四項的替代機制分散在不同的法源裡,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機關完整繼承了國民大會的所有功能。

Q2「創制複決兩權」那段附帶條件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從沒啟動過?

制憲者設了一個條件:等到全國有半數以上的縣市曾經在地方層級行使過創制和複決兩項政權,國民大會才制定辦法在中央層級行使。這是先在地方練習再推到中央的漸進式設計。但台灣在地方層級的直接民主實踐一直不普遍,這個半數縣市的門檻從未達成。所以這項權力名義上存在了五十多年,實際上一天都沒運作過。這是憲法條文中罕見的附停止條件設計。

Q3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的內容是什麼?

規範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憲、複決修憲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是政權治權分離設計下人民主權的具體化條款。

Q4國民大會現在還存在嗎?

2005年第七次增修條文後,國民大會實質廢除,職權分別由公民投票及立法院承接,27條原文仍存在但已被增修條文實質取代。

Q5什麼是政權與治權的區分?

孫文五權憲法理論核心,政權由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由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Q6創制複決兩權是什麼?

創制權是人民主動提出法案使其成為法律;複決權是人民對立法機關通過之法案表示同意或否決,27條附條件賦予國大行使。

Q7罷免總統現在怎麼進行?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須立法院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再交全體選民投票,至今未成功發動過。

Q8修憲程序現在是什麼?

依增修條文第12條,立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提出,再交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過半。

Q9創制複決兩權為什麼從未啟動?

27條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曾行使創制複決後」國大才能制定辦法,此條件從未滿足,2003年公投法另立法源部分承接。

Q10國大職權怎麼轉移到現行制度?

1991-2005年間七次增修條文逐步轉移:選總統→公民直選、罷免→立院提案加公投、修憲→立院提案加公投、創制複決→公投法部分承接。

Q11國民大會跟立法院誰權力大?

不能直接比。國大行使政權(選罷修複),立院行使治權中的立法權,兩者分屬不同維度的權力,國大不能立法、立院(原設計)不能修憲。

Q12公民投票法跟國大複決權差在哪?

國大複決透過代表間接行使、有半數縣市前置條件、從未啟動;公投法由全民直接行使、無前置條件、2003年起多次實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iginal_27current_mechanismkey_difference
選舉總統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1996年首次實施)從間接代議改為直接民主
罷免總統國民大會直接罷免立院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交全民投票(增修第2條第9項)改為立院提案+公投雙重門檻,至今未成功發動
修改憲法國民大會三分之二同意立院四分之三同意提案+公投有效同意過半選舉人總額(增修第12條)公投複決且門檻提高,2005年後至今未修憲成功
複決修憲案國民大會複決立院所提修憲案全民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代表複決改為全民直接複決
創制複決兩權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啟動部分由公投法承接(2003年制定,2017年大修)前置條件從未滿足,公投法另立法源獨立運作

original_27

選舉總統
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
罷免總統
國民大會直接罷免
修改憲法
國民大會三分之二同意
複決修憲案
國民大會複決立院所提修憲案
創制複決兩權
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啟動

current_mechanism

選舉總統
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1996年首次實施)
罷免總統
立院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交全民投票(增修第2條第9項)
修改憲法
立院四分之三同意提案+公投有效同意過半選舉人總額(增修第12條)
複決修憲案
全民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
創制複決兩權
部分由公投法承接(2003年制定,2017年大修)

key_difference

選舉總統
從間接代議改為直接民主
罷免總統
改為立院提案+公投雙重門檻,至今未成功發動
修改憲法
公投複決且門檻提高,2005年後至今未修憲成功
複決修憲案
代表複決改為全民直接複決
創制複決兩權
前置條件從未滿足,公投法另立法源獨立運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に国民大会に相当する独立機関は存在せず、国会(衆参両院)が選挙以外の機能を担う;憲法改正は国会発議+国民投票(第96条)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상 국민대회 상당 독립기관 부존재;대통령은 직접선거(제67조),헌법개정은 국회 발의+국민투표(제130조)
中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憲法第57-78条):選舉國家主席、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功能上最接近原國大設計
德國Bundesversammlung(GG Art. 54,僅選聯邦總統)+Bundestag/Bundesrat(GG Art. 79,三分之二多數修憲)
法國Congrès du Parlement(Constitution art. 89,國民議會+參議院聯席會議以五分之三多數複決修憲)
美國Electoral College(總統選舉)+Article V conventions(修憲,至今僅一次召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 憲法法規
  • 名詞
(0351225 制定)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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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規定:「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