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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27 條(國大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2.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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