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27 條(國大職權)
- 1.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 2.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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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現已由增修條文及公投承接。
Q · 國民大會原本有什麼職權?現在還有效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國民大會原有四項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須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始得啟動)。1991年起七次增修條文已將前四項職權實質轉移: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增修第2條)、罷免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增修第2條第9項)、修憲改為立院提案加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前置條件從未滿足,是台灣憲政中從未啟動的設計。
白話解讀
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改憲法、複決修憲案。這四項權力,每一項都足以翻轉國家的走向,而且全部集中在同一個機關手上。1947 年的國民大會,就是握著這四把鑰匙的房間。現在回頭看,這個設計裡最耐人尋味的是第二項「罷免總統」。總統做不好,國民大會可以把他拉下來。這不是彈劾(那是監察院的事),是「代表人民直接收回授權」。改成總統直選之後,罷免總統的門檻變成了公民投票,至今從未成功發動過。還有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關於創制和複決兩權,國民大會自己設了一道前置條件,「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才啟動。換句話說,制憲者預設人民要先在地方層級練習直接民主,國民大會才接手在中央層級行使。這個條件從來沒有被滿足過,所以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權從來沒有真正啟動。一個設計得很精巧但從未運轉的機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規範國民大會四項核心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並附條件式賦予創制複決兩權,是政權與治權分離設計下,人民主權具體化的憲政機關職權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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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的內容是什麼?▾
規範國民大會四項職權:選總統、罷免總統、修改憲法、複決修憲案,另附條件式創制複決兩權。
Q2國民大會現在還存在嗎?▾
2005年第七次增修條文後,國民大會走入歷史,職權分別由公投及立法院承接。
Q3罷免總統現在怎麼進行?▾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須立法院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再交全體選民投票。
Q4修憲程序現在是什麼?▾
依增修條文第12條,立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提出,再交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過半。
Q5創制複決兩權為什麼從未啟動?▾
本條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曾行使創制複決後」國大才能制定辦法,此條件從未滿足。
Q6公民投票法跟國大複決權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公投法是另一套全民直接行使的系統,跟國大透過代表間接複決的機制法源不同、程序不同、門檻不同。
Q7國民大會跟立法院誰權力大?▾
不能直接比。國大行使政權(選罷修複),立院行使治權中的立法權,分屬不同維度。
Q8為什麼台灣修憲那麼困難?▾
增修條文第12條設計修憲須立院四分之三同意加公投有效同意過半選舉人總額,是全世界最高門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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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riginal_27 | current_mechanism | key_difference |
|---|---|---|---|
| 選舉總統 | 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 | 公民直選(增修條文第2條,1996年首次實施) | 從間接代議改為直接民主 |
| 罷免總統 | 國民大會直接罷免 | 立院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交全民投票(增修第2條第9項) | 改為立院提案+公投雙重門檻,至今未成功發動 |
| 修改憲法 | 國民大會三分之二同意 | 立院四分之三同意提案+公投有效同意過半選舉人總額(增修第12條) | 公投複決且門檻提高,2005年後至今未修憲成功 |
| 複決修憲案 | 國民大會複決立院所提修憲案 | 全民公投複決(增修第12條) | 代表複決改為全民直接複決 |
| 創制複決兩權 | 附條件,俟全國半數縣市行使後啟動 | 部分由公投法承接(2003年制定,2017年大修) | 前置條件從未滿足,公投法另立法源獨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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