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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28 條(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1. 1.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2. 2.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3. 3.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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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28 條規範國大代表六年改選、任期銜接、現任官吏轄區迴避三項制度,國大雖凍結但設計原則由選罷法繼承。

Q · 縣市長為什麼不能在自己縣市選立委?這條憲法管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8 條第三項,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雖於 2005 年凍結,但這條建立的「在職公職人員不得於轄區參選」設計原則,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繼承延續至今,是台灣選舉制度防止行政資源不當介入的核心防線。

白話解讀

一個已經消失的機構,卻藏著一條到今天還在發揮影響力的設計原則。國民大會早在民國94年被凍結,但第28條第三項的「旋轉門條款」才是值得你細看的東西:現任官員不能在自己的轄區選上國大代表。這條規定的DNA,今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承了下來。為什麼制憲者要這樣設計?因為一個地方首長如果可以在自己管轄的地方競選另一個職位,他手上的行政資源就是天然的競選武器:誰能拿到補助、哪條路先修、哪個案子先審,全部可以變成選票。這條憲法把這個可能性在制度層面堵死了。六年改選一次、任期到下屆開會為止,這些技術規格已經隨國大走入歷史。但「掌權者不能在自己的地盤上競選」這個想法,是台灣選舉制度至今最核心的防腐設計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8 條為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改選與資格限制之根本規範,建立三項制度:六年改選一次、任期至次屆開會為止(無縫銜接設計)、現任官吏轄區迴避(防止行政資源介選)。本條因國民大會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凍結而失去直接效力,但其設計原則被現行選罷法繼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 28 條還有效嗎?

國民大會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凍結,本條失去直接效力,但設計原則被選罷法第 26 條繼承。

Q2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幾年?

依憲法 28 條第一項,每六年改選一次,第二項補充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為止。

Q3現任官吏為什麼不能在轄區選國大?

防止行政資源(補助發放、案件審理、人事任用)成為競選武器,制度層面斷絕利益衝突。

Q4國大代表跟立法委員差在哪?

國大是政權機關(選罷總統、修憲),立委是治權機關(立法、預算審查),國大六年、立委四年。

Q5國民大會什麼時候廢除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將其凍結,職權移交立法院和公民複決,但憲法本文未刪除而是被增修條文覆蓋。

Q6凍結跟廢除差在哪?

凍結是停止運作但條文保留,廢除是刪除條文。國大屬凍結,未來理論上可透過修憲再啟動。

Q7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跟這條什麼關係?

選罷法第 26 條繼承本條第三項精神,規定現任公務人員須在期限前辭職才能登記參選。

Q8國大代表任期銜接設計是什麼意思?

「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為止」確保任何時刻都有合法的國大代表存在,避免權力空窗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national_assemblylegislative_yuan
性質政權機關(人民間接行使政權)治權機關(立法權)
任期六年(憲法 28 條第一項)四年(增修條文第 4 條)
職權選舉罷免總統、修憲(已移轉)立法、預算審查、條約批准、彈劾
現狀2005 年凍結正常運作
在職迴避憲法 28 條第三項(轄區禁選)選罷法第 26 條(須先辭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第 89 条(公務員等の立候補制限)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53조(공무원 등의 입후보 제한)
🇨🇳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 6 條(代表結構規定)
🇩🇪 德國Bundeswahlgesetz § 16 / GG Art. 137(公務員被選舉權限制)
🇫🇷 法國Code électoral L.O. 130 et suivants(inéligibilités des fonctionnaire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6, Clause 2(Ineligibility / Emoluments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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