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28 條(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 1.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 2.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 3.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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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28 條規範國大代表六年改選、任期銜接、現任官吏轄區迴避三項制度,國大雖凍結但設計原則由選罷法繼承。
Q · 縣市長為什麼不能在自己縣市選立委?這條憲法管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8 條第三項,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雖於 2005 年凍結,但這條建立的「在職公職人員不得於轄區參選」設計原則,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繼承延續至今,是台灣選舉制度防止行政資源不當介入的核心防線。
白話解讀
一個已經消失的機構,卻藏著一條到今天還在發揮影響力的設計原則。國民大會早在民國94年被凍結,但第28條第三項的「旋轉門條款」才是值得你細看的東西:現任官員不能在自己的轄區選上國大代表。這條規定的DNA,今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承了下來。為什麼制憲者要這樣設計?因為一個地方首長如果可以在自己管轄的地方競選另一個職位,他手上的行政資源就是天然的競選武器:誰能拿到補助、哪條路先修、哪個案子先審,全部可以變成選票。這條憲法把這個可能性在制度層面堵死了。六年改選一次、任期到下屆開會為止,這些技術規格已經隨國大走入歷史。但「掌權者不能在自己的地盤上競選」這個想法,是台灣選舉制度至今最核心的防腐設計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8 條為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改選與資格限制之根本規範,建立三項制度:六年改選一次、任期至次屆開會為止(無縫銜接設計)、現任官吏轄區迴避(防止行政資源介選)。本條因國民大會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後凍結而失去直接效力,但其設計原則被現行選罷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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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 28 條還有效嗎?▾
國民大會於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凍結,本條失去直接效力,但設計原則被選罷法第 26 條繼承。
Q2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幾年?▾
依憲法 28 條第一項,每六年改選一次,第二項補充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為止。
Q3現任官吏為什麼不能在轄區選國大?▾
防止行政資源(補助發放、案件審理、人事任用)成為競選武器,制度層面斷絕利益衝突。
Q4國大代表跟立法委員差在哪?▾
國大是政權機關(選罷總統、修憲),立委是治權機關(立法、預算審查),國大六年、立委四年。
Q5國民大會什麼時候廢除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將其凍結,職權移交立法院和公民複決,但憲法本文未刪除而是被增修條文覆蓋。
Q6凍結跟廢除差在哪?▾
凍結是停止運作但條文保留,廢除是刪除條文。國大屬凍結,未來理論上可透過修憲再啟動。
Q7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跟這條什麼關係?▾
選罷法第 26 條繼承本條第三項精神,規定現任公務人員須在期限前辭職才能登記參選。
Q8國大代表任期銜接設計是什麼意思?▾
「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為止」確保任何時刻都有合法的國大代表存在,避免權力空窗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national_assembly | legislative_yuan |
|---|---|---|
| 性質 | 政權機關(人民間接行使政權) | 治權機關(立法權) |
| 任期 | 六年(憲法 28 條第一項) | 四年(增修條文第 4 條) |
| 職權 | 選舉罷免總統、修憲(已移轉) | 立法、預算審查、條約批准、彈劾 |
| 現狀 | 2005 年凍結 | 正常運作 |
| 在職迴避 | 憲法 28 條第三項(轄區禁選) | 選罷法第 26 條(須先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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