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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28 條(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2.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3.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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