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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2164 號
要旨
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適用,有甲、乙兩說見解:
一 甲說:
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同為中央民意代表,其依「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所領退職酬勞金之核計標準,應與立法、監察委員相同,始合乎公平原則,故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 乙說:
國民大會代表雖為中央民意代表,惟其職權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不同,兼職亦不受嚴格之限制 (參照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為促使國民大會代表順利退職,乃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除第二項外,另增設第三項就國民大會代表為特別規定,故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宜解為不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 以上甲、乙兩說,依當時協商原意,似採乙說。
全文內容
關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適用,有甲、乙兩說見解:
一 甲說:
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同為中央民意代表,其依「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所領退職酬勞金之核計標準,應與立法、監察委員相同,始合乎公平原則,故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 乙說:
國民大會代表雖為中央民意代表,惟其職權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不同,兼職亦不受嚴格之限制 (參照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為促使國民大會代表順利退職,乃於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七條,除第二項外,另增設第三項就國民大會代表為特別規定,故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宜解為不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 以上甲、乙兩說,依當時協商原意,似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