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32 條(言論免責權)
快速跳轉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會議言論與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建立代議言論免責憲法基礎,現延續至立委第 73 條與監委第 101 條。
Q · 國大代表或立委在議場罵人,能告誹謗嗎?
不行。憲法 32/73 條保護議場言論免責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司法救濟在議場門內被憲法暫停。國大雖於 2005 年廢除,但同一原則由第 73 條(立委)與第 101 條(監察委員)承接。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進一步指出,此免責範圍及於與職務行使有實質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可追究的,是代議士走出議場後在媒體或社群重複相同言論的部分。
深度解讀
有一種憤怒特別讓人無力:政治人物在質詢台上說了你覺得是謊言或侮辱的話,你想告他,律師告訴你告不了。這面牆,從第32條開始,由第73條繼續豎立到今天。設計者的邏輯是:代議士如果每一句話都要承擔被告的風險,他就只會說安全的話,不是真實的話,審議就變成了一場自我審查的表演。所以憲法在議場門內建了一個特殊地帶:會議中說的話和投的票,對外不負任何責任,告他誹謗不受理,求他賠償沒依據。這條保護的國民大會在2005年已廢除,但精神搬進第73條繼續保護今天的立法委員。你需要知道的邊界,就是那道門。門內的話,你改變不了;他走出來的那一秒,才是你的時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