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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2 條(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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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會議言論與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建立代議言論免責憲法基礎,現延續至立委第 73 條與監委第 101 條。

Q · 國大代表或立委在議場罵人,能告誹謗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司法救濟在議場門內被憲法暫停。國大雖於 2005 年廢除,但同一原則由第 73 條(立委)與第 101 條(監察委員)承接。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進一步指出,此免責範圍及於與職務行使有實質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可追究的,是代議士走出議場後在媒體或社群重複相同言論的部分。

白話解讀

有一種憤怒特別讓人無力:政治人物在質詢台上說了你覺得是謊言或侮辱的話,你想告他,律師告訴你告不了。這面牆,從第32條開始,由第73條繼續豎立到今天。設計者的邏輯是:代議士如果每一句話都要承擔被告的風險,他就只會說安全的話,不是真實的話,審議就變成了一場自我審查的表演。所以憲法在議場門內建了一個特殊地帶:會議中說的話和投的票,對外不負任何責任,告他誹謗不受理,求他賠償沒依據。這條保護的國民大會在2005年已廢除,但精神搬進第73條繼續保護今天的立法委員。你需要知道的邊界,就是那道門。門內的話,你改變不了;他走出來的那一秒,才是你的時機。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建立代議言論免責之憲法基礎。國民大會雖於 2005 年廢除,本條仍是言論免責體系與第 73 條(立法委員)、第 101 條(監察委員)並列的憲政源頭,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為其現行解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大會代表會議中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是台灣代議言論免責的憲法源頭。

Q2國民大會已經廢除,第 32 條還有用嗎?

失去直接規範對象,但作為言論免責體系源頭,仍在大法官解釋中被援引詮釋。

Q3立委在質詢時罵企業,企業可以告誹謗嗎?

院內部分受第 73 條保護幾乎告不了,要鎖定他在院外或社群重複的言論。

Q4言論免責保護範圍到哪裡?

釋字第 435 號:及於與立法職權行使有實質關聯之行為,包含質詢、發言、表決。

Q5監察委員也有言論免責嗎?

有。憲法第 101 條提供監察委員相同保護,三條構成完整代議免責體系。

Q6媒體報導立委院內質詢的攻擊言論要負責嗎?

如實轉播院內言論受較高保護,與當事人重複該言論於院外的責任不同。

Q7如果立委在院外社群重複院內言論呢?

保護消失。社群貼文、媒體採訪、私下場合的言論不在憲法免責範圍內。

Q8如何向立法院反映立委失言?

向立法院院長或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提出議事抗議,要求程序與紀律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32art73art101
保護對象國民大會代表(2005 已廢除)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保護範圍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院內之言論及表決院內之言論及表決
責任主體對會外不負責任對院外不負責任對院外不負責任
現行效力規範對象廢除但條文仍存現行有效現行有效
大法官解釋未直接解釋釋字第 435 號(核心解釋)援引第 73 號解釋脈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51 条(両議院の議員の発言・表決の免責)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 45 조(국회의원 면책특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5 條(全國人大代表會議發言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 德國Grundgesetz Art. 46 Abs. 1(Indemnität der Abgeordneten)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26 al. 1(irresponsabilité parlementaire)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6, Clause 1(Speech or Debate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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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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