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32 條(言論免責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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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會議言論與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建立代議言論免責憲法基礎,現延續至立委第 73 條與監委第 101 條。
Q · 國大代表或立委在議場罵人,能告誹謗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司法救濟在議場門內被憲法暫停。國大雖於 2005 年廢除,但同一原則由第 73 條(立委)與第 101 條(監察委員)承接。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進一步指出,此免責範圍及於與職務行使有實質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可追究的,是代議士走出議場後在媒體或社群重複相同言論的部分。
白話解讀
有一種憤怒特別讓人無力:政治人物在質詢台上說了你覺得是謊言或侮辱的話,你想告他,律師告訴你告不了。這面牆,從第32條開始,由第73條繼續豎立到今天。設計者的邏輯是:代議士如果每一句話都要承擔被告的風險,他就只會說安全的話,不是真實的話,審議就變成了一場自我審查的表演。所以憲法在議場門內建了一個特殊地帶:會議中說的話和投的票,對外不負任何責任,告他誹謗不受理,求他賠償沒依據。這條保護的國民大會在2005年已廢除,但精神搬進第73條繼續保護今天的立法委員。你需要知道的邊界,就是那道門。門內的話,你改變不了;他走出來的那一秒,才是你的時機。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建立代議言論免責之憲法基礎。國民大會雖於 2005 年廢除,本條仍是言論免責體系與第 73 條(立法委員)、第 101 條(監察委員)並列的憲政源頭,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為其現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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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大會代表會議中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是台灣代議言論免責的憲法源頭。
Q2國民大會已經廢除,第 32 條還有用嗎?▾
失去直接規範對象,但作為言論免責體系源頭,仍在大法官解釋中被援引詮釋。
Q3立委在質詢時罵企業,企業可以告誹謗嗎?▾
院內部分受第 73 條保護幾乎告不了,要鎖定他在院外或社群重複的言論。
Q4言論免責保護範圍到哪裡?▾
釋字第 435 號:及於與立法職權行使有實質關聯之行為,包含質詢、發言、表決。
Q5監察委員也有言論免責嗎?▾
有。憲法第 101 條提供監察委員相同保護,三條構成完整代議免責體系。
Q6媒體報導立委院內質詢的攻擊言論要負責嗎?▾
如實轉播院內言論受較高保護,與當事人重複該言論於院外的責任不同。
Q7如果立委在院外社群重複院內言論呢?▾
保護消失。社群貼文、媒體採訪、私下場合的言論不在憲法免責範圍內。
Q8如何向立法院反映立委失言?▾
向立法院院長或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提出議事抗議,要求程序與紀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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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32 | art73 | art101 |
|---|---|---|---|
| 保護對象 | 國民大會代表(2005 已廢除) | 立法委員 | 監察委員 |
| 保護範圍 | 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 | 院內之言論及表決 | 院內之言論及表決 |
| 責任主體 | 對會外不負責任 | 對院外不負責任 | 對院外不負責任 |
| 現行效力 | 規範對象廢除但條文仍存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 大法官解釋 | 未直接解釋 | 釋字第 435 號(核心解釋) | 援引第 73 號解釋脈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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