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33 條(國民大會代表之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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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33條規範國民大會代表不逮捕特權,因國大2005年廢止已失現行適用對象,同套邏輯由憲法第74條保護立委。
Q · 憲法第 33 條的不逮捕特權現在還適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3 條,國民大會代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但國民大會經 1991-2005 年七次修憲逐步縮減職能後於 2005 年正式廢止,本條已失現行適用對象。立法委員仍適用憲法第 74 條的不逮捕特權(邏輯完全相同),地方議員則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的平行保護。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你幾乎不可能用到,因為它保護的那個機構,在 2005 年已經被廢掉了。但它還躺在憲法裡,一字未動。國民大會代表的不逮捕特權,和今天仍然有效的立法委員不逮捕特權(憲法第 74 條),是同一套邏輯的雙胞胎。邏輯是這樣的: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在議員開會期間隨便逮捕他,只要找個藉口,就能阻止他去投反對票,民主就是假的。所以各民主國家幾乎都有類似設計,代議士在任期或會期內享有一定的逮捕豁免,防止政治追殺偽裝成司法追訴。這條的存在意義,今天不在於它本身,而在於它照出了台灣憲政演變的一段歷史:曾經有個叫國民大會的機構,有幾百個代表,他們在開會的時候連警察都不能任意碰。然後,這個機構消失了,但這條文字沒有跟著消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33 條為代議機構保護性規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建立會期限制、現行犯例外、機構許可三道閘門的不逮捕特權設計。本條因國民大會 2005 年廢止已失現行適用對象,但同套邏輯透過憲法第 74 條(立法委員)與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地方議員)仍持續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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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大會什麼時候廢除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廢止,修憲複決職能改由公民投票行使。
Q2立委的不逮捕特權在哪一條?▾
憲法第 74 條,邏輯與第 33 條完全相同,目前仍有效。
Q3什麼是現行犯例外?▾
當場犯罪或剛犯罪被逮獲的,不受不逮捕特權保護。
Q4地方議員有不逮捕特權嗎?▾
有,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議事期間享有平行保護。
Q5會期外可以逮捕嗎?▾
可以,本條保護僅限會期中,會期結束即回復一般逮捕程序。
Q6立法院能拒絕許可逮捕嗎?▾
可以,歷史上曾有院會拒絕許可的案例,這是制度設計的政治責任機制。
Q7為什麼憲法裡留著廢條文?▾
現行修憲程序門檻極高,每次修憲只動最必要部分,其餘條文文字保留。
Q8言論免責權跟不逮捕特權差在哪?▾
言論免責權保護議事言論不受民刑事追訴(憲法 32、73),不逮捕特權保護人身自由不受任意拘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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