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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3 條(國民大會代表之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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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33條規範國民大會代表不逮捕特權,因國大2005年廢止已失現行適用對象,同套邏輯由憲法第74條保護立委。

Q · 憲法第 33 條的不逮捕特權現在還適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3 條,國民大會代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但國民大會經 1991-2005 年七次修憲逐步縮減職能後於 2005 年正式廢止,本條已失現行適用對象。立法委員仍適用憲法第 74 條的不逮捕特權(邏輯完全相同),地方議員則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的平行保護。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你幾乎不可能用到,因為它保護的那個機構,在 2005 年已經被廢掉了。但它還躺在憲法裡,一字未動。國民大會代表的不逮捕特權,和今天仍然有效的立法委員不逮捕特權(憲法第 74 條),是同一套邏輯的雙胞胎。邏輯是這樣的: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在議員開會期間隨便逮捕他,只要找個藉口,就能阻止他去投反對票,民主就是假的。所以各民主國家幾乎都有類似設計,代議士在任期或會期內享有一定的逮捕豁免,防止政治追殺偽裝成司法追訴。這條的存在意義,今天不在於它本身,而在於它照出了台灣憲政演變的一段歷史:曾經有個叫國民大會的機構,有幾百個代表,他們在開會的時候連警察都不能任意碰。然後,這個機構消失了,但這條文字沒有跟著消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33 條為代議機構保護性規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建立會期限制、現行犯例外、機構許可三道閘門的不逮捕特權設計。本條因國民大會 2005 年廢止已失現行適用對象,但同套邏輯透過憲法第 74 條(立法委員)與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地方議員)仍持續發揮作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大會什麼時候廢除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廢止,修憲複決職能改由公民投票行使。

Q2立委的不逮捕特權在哪一條?

憲法第 74 條,邏輯與第 33 條完全相同,目前仍有效。

Q3什麼是現行犯例外?

當場犯罪或剛犯罪被逮獲的,不受不逮捕特權保護。

Q4地方議員有不逮捕特權嗎?

有,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議事期間享有平行保護。

Q5會期外可以逮捕嗎?

可以,本條保護僅限會期中,會期結束即回復一般逮捕程序。

Q6立法院能拒絕許可逮捕嗎?

可以,歷史上曾有院會拒絕許可的案例,這是制度設計的政治責任機制。

Q7為什麼憲法裡留著廢條文?

現行修憲程序門檻極高,每次修憲只動最必要部分,其餘條文文字保留。

Q8言論免責權跟不逮捕特權差在哪?

言論免責權保護議事言論不受民刑事追訴(憲法 32、73),不逮捕特權保護人身自由不受任意拘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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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50条(議員の不逮捕特権)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4조 제1항(국회의원 불체포특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4 條(全國人大代表非經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 德國Grundgesetz Art. 46 Abs. 2(Immunität der Abgeordneten)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26 alinéa 2(Immunité parlementaire)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 § 6 cl. 1(Privilege from Arrest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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