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34 條(關於國民大會之附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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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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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34 條授權立法院制定國民大會組織、選罷及程序法,民國 94 年修憲後實質凍結,條文仍在。
Q · 憲法第 34 條還有用嗎?國民大會不是廢了?
條文還在,但功能已被增修條文凍結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34 條,國民大會的組織、代表選舉罷免、行使職權程序,原本要另立法律規定。但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把修憲複決權交給全民公投、第 12 條凍結國大代表選舉後,本條的立法授權已無對象可行。條文本身未刪除,處於「規範存在但無適用空間」狀態。
深度解讀
台灣的憲法裡藏著一具制度化石。這條說國民大會的組織、代表選舉罷免、行使職權的程序,都要另外立法規定。問題是:國民大會已經不存在了。民國94年修憲後,國民大會的所有實質功能被移走,代表不再選舉,機構不再運作。但這條還好好地印在憲法本文裡,一個字都沒改。這就是台灣修憲的獨特手法:不刪舊條文,用增修條文把它架空。你讀到的不只是一條廢棄的授權規定,而是一扇觀察台灣憲政如何「進化」的窗口。舊器官不切除,新器官長出來接管功能。理解這件事,你就能看懂為什麼台灣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之間永遠存在張力,以及為什麼每次有人喊「制憲」,背後的意思遠比表面複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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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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