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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 節 國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節 國防
  1.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2.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