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憲法第 五 章 行政
第 五 章 行政
第 53 條(最高行政)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4 條(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之任命)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57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58 條(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59 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 60 條(決算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 61 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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