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錢花完了,帳要交出來。這條規定行政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把決算交給監察院。決算不是預算,預算是「打算怎麼花」,決算是「實際怎麼花的」。把決算交給監察院,而不是交給立法院(立法院審的是預算),這個設計的邏輯是分工:立法院管「事前同意」,監察院管「事後查帳」。監察院底下的審計部才是真正一筆一筆核帳的單位。四個月的期限,代表行政院必須在每年四月底前交出上一年度的帳本。遲交?憲法沒寫罰則,但監察院可以糾正、彈劾相關失職官員。你的稅金花去哪裡、有沒有被亂花,最後一道防線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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