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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0 條(決算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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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深度解讀

錢花完了,帳要交出來。這條規定行政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把決算交給監察院。決算不是預算,預算是「打算怎麼花」,決算是「實際怎麼花的」。把決算交給監察院,而不是交給立法院(立法院審的是預算),這個設計的邏輯是分工:立法院管「事前同意」,監察院管「事後查帳」。監察院底下的審計部才是真正一筆一筆核帳的單位。四個月的期限,代表行政院必須在每年四月底前交出上一年度的帳本。遲交?憲法沒寫罰則,但監察院可以糾正、彈劾相關失職官員。你的稅金花去哪裡、有沒有被亂花,最後一道防線就在這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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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60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