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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60 條(決算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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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錢花完了,帳要交出來。這條規定行政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把決算交給監察院。決算不是預算,預算是「打算怎麼花」,決算是「實際怎麼花的」。把決算交給監察院,而不是交給立法院(立法院審的是預算),這個設計的邏輯是分工:立法院管「事前同意」,監察院管「事後查帳」。監察院底下的審計部才是真正一筆一筆核帳的單位。四個月的期限,代表行政院必須在每年四月底前交出上一年度的帳本。遲交?憲法沒寫罰則,但監察院可以糾正、彈劾相關失職官員。你的稅金花去哪裡、有沒有被亂花,最後一道防線就在這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90条(決算は毎年会計検査院が検査し、内閣は次年度に国会へ提出)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99조(감사원은 세입·세출의 결산을 매년 검사하여 차년도 국회에 보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德國Grundgesetz Art. 114(Bundesregierung legt Rechnung; Bundesrechnungshof prüft)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47-2(la Cour des comptes assiste le Parlement et le Gouvernement)
🇺🇸 美國U.S. Const. Art. I, §9, cl. 7(regular Statement and Account of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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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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