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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 章 總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