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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國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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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憲增第1條
opera
4 years ago
國營招考
憲法增修條文#4👇🏻 領土變更案:與提出憲法修憲案相同,1/4立委提出,3/4出席,出席立委之3/4同意始提出,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pass!
alyssa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其程序為: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alyssa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國家領土之範圍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
alyssa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釋字第三二八號,有關固有疆域之範圍,屬於政治問題,釋憲機關無法界定。 基於理由:1.統治行為論 2.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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