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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人字第 08568 號
要旨
大陸同胞李○○君來函請其兄遺族撫卹金乙案
主旨
關於大陸同胞李○○君來函請其兄遺族撫卹金乙案,本部敬提意見如說明二,請 卓參。
說明
一 相關文號:貴部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八十一台華特三字第○六九六六四九號書函。
二 關於公務人員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撫卹金,應依現行相關法令辦理,尚難謂無法令依據,茲將其理由說明如次:
(一) 遺族撫卹金之領受,為公務人員遺族依法所享有之權利,此項權利係國家給予遺族之一種生活保障,其領受撫卹金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並不因遲延領受而喪失。
(二) 現行法律係依據憲法之原則及程序所制定,而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大陸地區同胞依憲法規定亦為我國國民。公務人員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撫卹金,應依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辦理,而該法並未對大陸地區遺族之請領權,予以排除。如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得由服務機關聲請保留其遺族請領權。至其遺族是否有前開所謂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自應視個案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 大陸地區公務人員遺族,其來台請領或委託他人請領卹金,並非法所不許。至於有關請領卹金之程序、表件、證明文件如文書驗證等,當屬另一技術層面問題,尚難以此排除現有法令而不予適用。以上意見,敬請 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