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是判斷國民身分的唯一標準,取得與喪失由國籍法規定。
Q · 在台灣出生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嗎?
不一定,關鍵是有沒有中華民國國籍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為國民的唯一判準是國籍,不是出生地、不是住在哪裡、不是自我認同。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由國籍法規定,台灣以血統主義為主(父或母有國籍,子女即取得),出生地主義僅為補充。
這七個字決定了一個人在這塊土地上能不能投票、能不能領健保卡、能不能被政府保護。「國籍」不是血統,不是住在哪裡,不是你覺得自己是哪國人。它是一個法律狀態,由《國籍法》嚴格定義取得和喪失的條件。你可能生在台灣、長在台灣、說台語比任何人都溜,但如果你的國籍出了問題,你就不是這條憲法所說的「國民」。反過來,一個從沒踏上這塊土地的人,只要國籍要件齊備,他就是國民,享有這部憲法賦予的所有基本權利。這條不是在告訴你「你是誰」,它是在畫一條線:線的這邊,憲法保護你;線的那邊,你只是外國人,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框架。
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為國民身分的定義性條款,以「中華民國國籍」作為認定國民的唯一法律判準,是憲法各項基本權利(平等權、參政權、社會權)的適用前提,其取得與喪失要件由國籍法具體規範。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全面禁止雙重國籍,但有條件限制。一般國民自願取得外國籍,原則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11條);未經許可前國籍可能仍掛著,形成灰色地帶。擔任公職者適用更嚴格規定,雙重國籍被發現可能直接喪失公職資格。
透過歸化(國籍法第3至5條),分一般歸化、特殊歸化、殊勳歸化三型。取得國籍後仍須設戶籍才能行使投票等公民權。實務上最容易卡關的是語言與國民常識測試,以及足以自立的財力證明。
不一定。中華民國以血統主義為主,父或母任一方有國籍,子女出生時才當然取得;若父母都是外國人,僅在台出生不會自動取得國籍。出生地主義只是補充。
不一定。中華民國以血統主義為主,父或母有國籍子女才當然取得,父母均為外國人時在台出生不會自動取得國籍。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國籍是唯一判準,與出生地、居住地、自我認同無關。
國籍決定是不是國民(憲法第3條),戶籍決定能不能投票(選罷法)。有國籍但無戶籍的僑民是國民卻不能投票。
依父母國籍決定子女國籍的原則。父或母任一方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出生時即取得,出生地主義僅為補充。
透過歸化(國籍法第3至5條),分一般、特殊、殊勳三型,取得國籍後還要設戶籍才能行使公民權。
父母任一方有國籍者,辦理國籍與戶籍登記,注意國籍法對特定情況的年齡期限,逾期可能要走歸化程序。
居留年限證明、語言與國民常識測試、足以自立的財力證明,後兩項最常被退件。
健保、投票權、無限期居留、不動產持有限制、繼承稅率差異全部會變動,原則上喪失原國籍且不可逆。
中華民國以血統主義為主,美國採出生地主義(踩到領土就算)。在美出生的台灣人子女可能同時有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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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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