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2 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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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2 條確立國民主權原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權力的正當性源自人民授權。
Q · 憲法說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到底是什麼意思?
依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意思是國家一切權力的正當性都來自人民,而非總統、立法院或任何政黨。人民透過選舉、罷免(憲法第 17 條)行使代議民主,並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對重大政策表態。國民主權同時受基本權利條款(第 7 至 24 條)的底線限制,多數決不能逾越。
白話解讀
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每一個人手裡都握著一小片主權。不是比喻,是憲法白紙黑字寫的。這條只有十四個字,卻是整部憲法的地基:國家的最高權力不屬於總統、不屬於立法院、不屬於任何政黨,屬於你。這代表什麼?代表每一個以國家名義做出的決定,正當性都必須回溯到你的同意。總統的權力是你借給他的,立法委員的席位是你租給他的,四年一到你可以收回來。公民投票更是這條的終極實現:人民不透過代議士,直接對重大政策說 yes 或 no。但這裡有一個大部分人沒意識到的翻面:主權在民不只是權利,它同時是責任。如果你不投票、不參與、不監督,你的那片主權就被別人代行了,而你事後不能說「我沒同意」。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為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原則的明文化,確立國家最高權力歸屬於全體國民,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正當性皆源自人民授權,構成整部憲法的基礎性規範與正當性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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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2 條是什麼?▾
確立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原則,國家最高權力屬於全體國民。
Q2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什麼意思?▾
代表所有國家權力的正當性都來自人民,總統與立委的權力是人民授予、可收回的。
Q3一般人怎麼行使主權?▾
投票、罷免(第 17 條)、公民投票,以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監督政府。
Q4主權在民等於多數決嗎?▾
不是。它確立權力來源,不等於行使方式;多數決仍受基本權利底線限制。
Q5公投通過政府可以不理嗎?▾
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結果有拘束力,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審。
Q6國民全體包括哪些人?▾
依憲法第 3 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國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黨派。
Q7主權在民跟三民主義有關嗎?▾
有。它呼應孫文民權主義,並結合西方憲政的人民主權思想。
Q8主權在民對我的生活有什麼實際影響?▾
報稅、受公權力規範、接受政府服務的正當性基礎,都回溯到這條對人民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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